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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尘情歌》南宁终审判决 潘龙江输了时机

A-A+2013年10月15日14:38南国早报评论

  南国早报(记者孙鹏远)在搜索引擎上输入“红尘情歌”,可以搜索到两首热门歌曲,前者署名为“潘龙江/词、潘龙江/曲”(郑源和蒋姗倍演唱),后者署名为“高安/词、潘龙江/曲”(高安和黑鸭子演唱),一曲二词,而且演唱者不同。这种状况不免让人困惑,究竟哪个版本才是名正言顺的“正版”?

  今年6月,围绕这首《红尘情歌》进行的一场侵权官司在南宁作出终审判决,原告潘龙江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为自己是这首歌的原创作者正名。这起案件也因其独特的侵权方式引发了乐坛关注——以往的歌曲侵权案件往往是词曲同时非法使用,而《红尘情歌》却是“借曲填词”,成为一件“另类”的侵权案。近日,记者就这一音乐侵权现象进行了深入采访。

潘龙江潘龙江

  《红尘情歌》的滚滚尘烟

  潘龙江是广西著名音乐人,以曲风“简约”著称,多个作品在流行乐坛广为传唱,2012年,由他作曲、凤凰传奇演唱的《醉美天下》获得2012中国城市原创新歌的最佳曲作奖。

  在接受南国早报记者采访时,潘龙江详细介绍了《红尘情歌》的来龙去脉。

  2009年,潘龙江创作了这首兼具广西地域风格和闽南歌曲风格的流行歌曲,2011年3月被网络歌手高安重新填词演唱,上传于某原创音乐网站,双方约定用于原创网站上的创作学习和交流。歌曲在原创音乐网反响不错,然而与此同时,潘龙江开始察觉到一丝令人不安的苗头,经常听到有网友说“这首歌是高安的”。为保护自己的创作成果,潘龙江于2011年6月到广西版权局将歌曲注册,进行了版权保护。同年8月,潘龙江告知网络歌手高安,不要再使用潘龙江《红尘情歌》的曲子,并恢复歌曲的原词。但此后高安未经曲作者潘龙江授权,将《红尘情歌》独唱和对唱版,大量上传各大网站,并用于商业演出。

  2011年12月,高安又单方面授权广东怡人唱片公司出版了《红尘情歌》CD光盘,2013年3月,潘龙江一纸诉状将出版高安单方授权的《红尘情歌》CD的广东怡人唱片公司告上法庭。经过审理,法院判决被告立即停止发行含有涉案歌曲《红尘情歌》的高安《红尘情歌》CD光盘,并赔偿原告潘龙江经济损失1000元。因被告未上诉,此判决为终审判决。

  赢了官司输了时机

  虽然赢了官司,但潘龙江却高兴不起来。对于歌曲这种文化产品牵涉的种种错综复杂的关系,远非一纸判决书所能理清并平衡的。

  潘龙江告诉南国早报记者,虽然赢了官司,他却输了钱和时间,法院判决对方赔偿自己经济损失1000元、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调查取证费40元,但他还要承担案件受理费3015元中的1000元,“算起来我只得到40元的赔偿,而我在这件事上耗费了的大量时间和精力,又岂是金钱可以计算的!”

  而更重要的是,在他努力维权的过程中,自己的作品在“盗版”的围攻下已经失去了扬名的最佳时机。“艺术产品是特殊商品,有名气才能产生效应,‘名气’就是生命力、影响力和市场价值。而流行音乐又是一种时效性很强的作品,一首歌走红周期大约半年到一年,时机一旦错失断难重现。虽然官司可能最终打赢了,但等你打完官司,人家该赚的钱都赚完了,歌手出名了,歌也红了,你再想翻身已经来不及了。”这就是歌手、网站和唱片公司盗版的最大缘由。

  作为一首脍炙人口的流行歌曲,《红尘情歌》自推出之后很快成为“网络神曲”、“广场舞神曲”和“KTV点唱金曲”,然而这其中近半数使用的是未经曲作者潘龙江授权的版本。在网络上,《红尘情歌》一度出现过数十个不同歌词、不同歌手演唱的版本,在广东某公司发行未经潘龙江授权的《红尘情歌》CD光盘后,潘龙江词曲、蒋姗倍演唱的“正版”反而被压制,局面一片混乱。

  面对这种状况,潘龙江只能一面通过法律渠道维权,一面凭借自己的力量突围,为自己的作品争取生存的机会。2012年5月,潘龙江授权歌手郑源和蒋姗倍出版了自己作词作曲的《红尘情歌》对唱版CD,自此形势方有所改观,在两个知名音乐网站热门歌曲榜上分列第1名和第4名。

  “打了这场官司,我成了半个知识产权的专家。”潘龙江深有感触地说,在这次维权的整个过程中,他深深体会到歌曲创作领域仍存在许多难解的困惑。“《红尘情歌》这个案子在原创音乐界引起了很多关注,很多创作人了解此事后,都感慨说再也不敢在网络上与人合作,那怕是创作实践、实习。本来互联网为词曲创作跨地域合作提供了很大的便利,但因为维权不易让人望而却步,损害了作者的创作热情”。

  维权或可另辟蹊径

  如果不是靠自己的努力推出了郑源和蒋姗倍演唱版的《红尘情歌》,在这场“红尘之战”中扳回一局,潘龙江即使赢了官司也于事无补。可以说,这场较量的关键其实在法庭之外,也反映出围绕知识产品权益衍生出来的复杂状况。

  对于这一现状,专业人士也有各自的解读。

  一位长期从事知识产权法律工作的业内人士在接受南国早报记者采访时表示,知识产权案件近年来越来越多,而且呈现出越来越复杂的状况。“法学界有一个说法,与社会发展相比,法律永远都是滞后的。对于变化纷繁、错综复杂的知识产品维权来说,有些案子采取诉讼的方式并不是最好的选择。”法律的目的并不仅仅是保护权利人的利益,而更注重保护社会公众利益,从法律的层面来看,智慧产品对社会进步是“有用的”,因此在涉及智慧产品的裁定中,法律必须在“保护权利人的利益”与“社会公众利益”之间取得平衡,以实现社会公众最大化地享受智慧产品的成果。以近年来备受关注的“KTV版权诉讼案”为例,按照有关法律规定,非法使用音像作品可处以最高50万元的罚款,但在实际判例当中,考虑到保护社会公众享受智慧产品的权益,侵权赔偿金从数十万元降到几百元甚至几十元。

  对于《红尘情歌》这类小著作权维权案,该人士认为,权利人可以考虑通过文化机构、版权管理部门进行维权,“行政裁定的成本低、自由度高,而法律途径规范严谨、取证困难、周期较长,必然导致维权成本的增加,造成‘得不偿失’的现象。”尤其是目前知识产权案件类型新、情况复杂,法院的每一个判决都要考虑到示范效应,树立一个裁量标准,受到诸多因素的影响。因此相比于行政手段来说,“打官司”并不适合每一个知识产品维权案。

  因为互联网等传播途径的快速发展,文艺作品被侵权的现象日益增多,文学、音乐、美术、戏剧等领域均屡见不鲜。这种现象也受到文化界的普遍关注,有关专家建议创作者在发布作品时,应加强版权保护意识,及时进行版权认证,自主取证、自主存证、自愿公证,一旦遭遇侵权行为可以及时有效地进行维权。

  创作者呼吁健康环境

  潘龙江认为,很多创作人宁肯吃哑巴亏也不愿意打著作权官司,很大程度上是因为目前的《著作权法》对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不够,违法成本太低,而且对于网络传播、词曲作品权益、著作权精神损害等问题的界定方面,仍存在着诸多不完善之处。他呼吁,正在进行修改的《著作权法》应该加大对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这样才能有效震慑违法行为。

  潘龙江从创作群体的角度说,艺术创作有赖于“灵感”和“天赋”,是不可复制的,更需法律的保护,否则对创作热情是巨大的打击。他举例说,著名曲作家谷建芬从10年前就不再写成人歌曲,只偶尔为孩子们写公益儿歌,原因就是盗版猖獗,创作者权益得不到有效地保护。谷建芬曾表示:“我已经76岁了。虽然已不再是人大代表了,但一直没有停止为保护著作权人合法权益而努力。我尽了力也尽了心,但现在并没见到太大效果,总觉得对不住这些词曲作者。网上有留言说‘你们这么大岁数了还想着要钱’,这种反馈让我很揪心。我跟乔羽经常谈,到了我们这个岁数,是有责任在有生之年推动著作权问题进一步解决的,希望在我们身后,留下的是一个大家共同发展、正常健康的音乐时代。”

  潘龙江表示,自己打维权官司“一半为自己,一半为公益”,希望能为创作者争取更健康的创作环境。“谷建芬老师就是我的榜样,我宁可不创作也要维权。现在媒体朋友送我一个称号:维权音乐人。就算困难重重,愚公还要移山!目前有关《红尘情歌》的第二、第三个官司也正在着手进行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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