艺校生按指导老师要求拍摄照片,出版社未经许可出版图书使用其9张照片,是否属侵权行为?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对该起肖像权纠纷作出终审判决,判令出版社归还原稿、赔礼道歉并予以赔偿精神损失费。
据了解,2012年7月,重庆某艺考美术培训学校学生唐美应老师邀请客串模特拍摄了一组照片,2013年10月,唐美发现重庆某出版社2012年8月出版的《素描风暴》等系列书籍使用了自己拍摄的9张图片,且该书籍在全国各大书店、网络书店上出售。随后,唐美将该出版社起诉到法院。
庭审中,出版社辩称,唐美的指导老师在照片拍摄时,已经电话明确告知所拍摄的肖像照片将印刷书籍并进行出版发行,唐美已同意免费使用,不构成侵犯肖像权。
法院审理认为,肖像权是肖像权人专有的身份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出版社未经肖像权人许可,在发行图书中刊登唐美的照片,并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公众公开销售,已构成侵权。出版社的行为对唐美造成一定的精神损害,酌情认定赔偿精神损失费1.5万元。(记者朱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