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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大学生延纳学费 高校禁收滞纳金

A-A+2014年9月24日京华时报评论

  昨天,教育部网站通过政策咨询栏目答复学生提问时表示,高校严禁收取学费滞纳金。

  有大学生向教育部询问,因家中经济原因使学费晚交了几天,学校要求交每天千分之三的滞纳金,且必须交现金,不能提供正式收据。

  教育部答复称,高等学校除收取学费和住宿费以外,未经财政部、发改委、教育部联合批准或省级人民政府批准,不得再向学生收取任何费用。任何学校不得擅自向逾期未缴清学费、住宿费等费用的学生收取滞纳金。该学校要求交每天千分之三的滞纳金是不符合政策规定的,必须严禁收取,已收取的滞纳金必须退还学生,确实无法退还的,必须上缴财政。

  教育部同时指出,高等教育属于非义务教育阶段,按时缴纳学费是高校学生应尽的义务。目前,高等教育阶段已建立以国家奖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学费补偿贷款代偿、校内奖助学金、勤工助学、困难补助、伙食补贴、学费减免、“绿色通道”等多种方式并举的学生资助政策体系。(记者郭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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