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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调整“考证”办理流程

A-A+2015年5月21日广西日报评论

  广西日报(记者 姚 琳)为优化管理、方便群众,自治区人社厅将对通过全国、自治区统一组织考试取得的各类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及职业(执业)资格证书的制作、管理主体及发放渠道等进行调整。

  证书办理主体有变更

  本次变更和调整主要涉及下放证书办理权限。

  会计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办理责任主体变更为自治区财政厅,具体责任单位为自治区财政厅会计管理处;卫生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办理责任主体变更为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具体责任单位为自治区卫生计生人才与技术服务中心。各市亦将根据本地实际,参照上述做法对证书管理主体进行相应调整。

  其他各类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组织或参与组织的专业技术资格、职业(执业)资格考试取得证书的办理责任主体仍为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具体责任单位由自治区职改办调整为自治区人事考试院。

  自2015年4月1日起,我区正式启用“广西壮族自治区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证书专用章”及钢印,由自治区人事考试院使用管理;启用“广西壮族自治区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证书专用章(会计)”及钢印、“广西壮族自治区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证书专用章(卫生)”及钢印,分别由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卫生计生委负责管理。考试取得的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及职业(执业)资格证书,需经相应证书办理责任部门分别加盖证书专用章,方为有效。

  2015年3月31日前,原取得并加盖“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职称专用章”的证书继续有效。上述日期为证书办理日期,而非考试通过或批复文件下达日期。

  证书办理相关流程有调整

  据介绍,证书办理主体变更后下发的考试部署文件,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及相关厅局名义进行会签及发文。

  国家部委下发空白证书的入库管理,由自治区人事考试院负责。自治区财政厅会计管理处、自治区卫生计生人才与技术服务中心将按规定要求向自治区人事考试院申领证书。

  自治区财政厅会计管理处负责会计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打印、制作及审核用印;自治区卫生计生人才与技术服务中心负责卫生专业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打印、制作及审核用印;自治区人事考试院负责除以上证书之外各类证书的打印、制作及审核用印。

  证书发放及领取渠道相应变更

  从4月1日起,会计中初级证书的办理(含发证、遗失补办和注册),各市报名点通过人员证书的办理,由各市考试组织部门统一收集到自治区财政厅办理;区直报名点的个人,可自行到自治区财政厅办理。

  卫生中初级证书的办理(含发证、遗失补办和注册),各市报名点通过人员的证书,由各市考试组织部门统一收集到自治区卫生技术人才和技术服务中心办理;区直报名点的个人,可自行到自治区卫生技术人才和技术服务中心办理。

  此外,其他各类考试取得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及职业(执业)资格证书的制作、用印、发放及遗失补办等事宜,区内各市报名点的考试通过人员可在当地考试组织部门领取,区直考点报名考生的证书发放及遗失补办,仍由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人社厅窗口负责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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