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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就业创业证毕业生享税收优惠

A-A+2015年2月10日京华时报评论

  9日记者获悉,财政部、税务总局、人社部、教育部出台通知,决定持《就业创业证》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有关部门出台通知称,为进一步简化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程序,经国务院批准,决定将《就业失业登记证》更名为《就业创业证》,已发放的《就业失业登记证》继续有效,不再统一更换。同时取消《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持《就业创业证》即可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凭学生证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按规定申领《就业创业证》,或委托所在高校就业指导中心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按规定代为其申领《就业创业证》;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离校后直接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按规定申领《就业创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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