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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击“爱心诈骗”须高悬法制利剑

A-A+2015年2月10日新浪广西评论

  近年来,各种利用人们悲悯和同情之心的诈骗花样迭出。借助各种便捷的网络通信及社交平台,不少消费公众爱心的诈骗伎俩肆意横行。比如打着“十万火急,爱心接力”幌子的网络求助信息传遍了我们的微博、QQ以及微信朋友圈。因着其描述的悲惨的身世及遭遇,以及结尾往往带有诸如“如果你还有良知的话,那就转吧,反正我是转了”之类煽情话语,使得此类诈骗消息转发率很高。其结果是导致求助信息真假难辨,真正需要帮助的人无人敢帮。(2月1日《工人日报》)

  赠人玫瑰,手有余香。助人为乐、济危扶困是中华民族崇尚的优良传统,更是现代社会思想道德建设和核心价值观建设倡导的要旨。但是,形形色色的“爱心诈骗”严重消耗和透支了人们的慈善之心和基本的社会责任,对“爱心诈骗”予以坚决打击,不仅是对善良和美德的呵护,更是法治社会的应然之举。

  令人错愕的是,“爱心诈骗”行为花样迭出,更是无处不在。网络求助信息泛滥成灾,让人难辨真假。甚至很多社交平台、志愿服务平台、爱心捐助平台都充斥虚假募捐信息。“爱心”被忽悠成“闹心”的事情在网上时常发生。如在汶川、玉树地震期间,有一些不法分子利用手机短信和网络方式公布“募捐账号”,实施诈骗,骗取网民的“爱心钱”。而民间个人名义的募捐骗局在线上更是屡见不鲜,甚嚣尘上。线下的“爱心欺诈”也毫不逊色,常以行乞、求助、卖艺求捐等方式呈现。如职业乞丐、编造天灾人祸等虚假信息行乞。

  “爱心诈骗”是道德流毒,更是法治流毒。遏制“爱心诈骗”仅靠道德自觉和舆论谴责无异于隔靴搔痒,必须高悬法制的利剑。根据刑法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就是诈骗。但是由于相关法律对募捐管理存在漏洞,致使在现实生活中,只要有个理由就可以发起捐赠、谁想发起就由谁发起捐赠的现象屡见不鲜,各种行政事业单位、非政府组织、传播媒体都在开展社会捐赠活动,有的个人包括受助人也在发起社会捐赠,这就为“爱心诈骗”腾出极大的运作空间,也加大了依法查处的难度。再如线下管理,北京市曾出台相关法规,禁止在地铁、火车站等人群聚集地域行乞、卖艺募捐等,但根本无法禁绝“爱心诈骗”。

  因此,依法打击“爱心诈骗”,还必须建立和完善相关法律。首先是规范募捐行为,将公益募捐和个人募捐纳入法制管理范畴,法律应明确规定只有获得资质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政府慈善机构才能成为募捐主体,依法发起募捐,加强对现场募捐比如演出募捐的管理,把其他任何形式的募捐列为违法。法律应规定建立募捐信息公开制度和社会监督机制,保证捐款专用,严防募捐腐败。其次是将个人募捐行为列入线上管理,鼓励困难个体进行个人信息登记,依法由公益性社会团体和政府慈善机构代为募捐。如此一来,公益性社会团体和政府慈善机构网站就成为了募捐信息的唯一来源,切断了虚假募捐信息流通的渠道,“爱心诈骗”在线上线下都无处藏身,公众即可以做到明白捐献爱心。

  文/范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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