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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国早报南宁讯(记者 段钦中)去年5月21日,广西财经学院一名大四女生李萍(化名)报警称,她被论文导师“索抱”(本报2014年6月15日A叠7版曾做报道)。警方经过两个月调查后,于同年7月16日作出对论文导师容某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容某对此提出行政复议,诉上法院“申冤”。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作出终审判决——维持警方的行政拘留处罚决定。5月21日至26日,容某被警方行政拘留五日。
“因为当事老师容某提出行政复议请求,故警方曾暂缓执行行政处罚决定,并非李萍在行政复议期间发微博所称的不作为。”5月27日,南宁西乡塘公安分局五里亭派出所当事民警说。在派出所里,南国早报记者看到了警方于去年7月16日对容某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相关内容——5月20日上午9时许,在广西财经学院3号教学楼403号教室,李萍找论文指导老师容某修改论文,至下午3时许准备离开教室时被容某推倒在凳子上亲吻、摸胸部猥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猥亵他人的,处以五日以上十日以下行政拘留,决定对容某处以行政拘留5日。因容某当日就申请暂缓执行,并向南宁市公安局提出行政复议,所以没有立即执行。同年9月9日,南宁市公安局作出维持五里亭派出所的行政处罚决定。
容某不服,遂诉上青秀区人民法院。容某认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的事实不清楚,且5月21日学院通知李萍和容某进行调解时,他所说的话被偷偷录音等。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因事发时无第三人及监控视频,故结合容某事后供认及表现:主要是他起诉时自认“与李萍是情侣关系,给予了一个礼节性的拥抱”;在开调解会时,在场的师生证明他当场承认对李萍拥抱,并用力过猛将李萍冲倒在椅子上,李萍有抵抗动作等来认定。综上,容某行为“已超出正常师生之间拥抱的范围”,在被李萍拒绝的前提下,仍坚持拥抱,符合猥亵行为特征。另外,法院认为录音的采纳与否不影响整个案件事实认定。今年1月份,青秀区法院驳回容某上诉。
容某不服上诉。今年5月6日,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5月20日,五里亭派出所收到南宁中院裁决书后,于21日,依法对容某执行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