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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川县一国土所所长受贿挪用公款 狱中被公诉获刑18年

A-A+2014年1月7日22:00来源:广西纪检监察网

  广西富川县一国土所所长因挪用公款于2011年1月30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在狱中,又以受贿罪、挪用公款罪被当地检察院提起公诉。近日,广西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八年,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二万元;以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与原判决有期徒刑十年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二万元。

  向农户索取贿赂9.6万元

  2010年7月至8月,被告人彭某龙在担任富川瑶族自治县古城镇国土资源管理所所长期间,在明知一些农户不符合申请办理居民建设用地条件的情况下,却承诺能帮其办理办证和过户,并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9.6万元,用于个人挥霍。其中,向唐某珍收取办证费2.5万元,向邓某满收取房屋买卖土地使用证的过户手续费6000元,向唐某忠收取房屋买卖土地使用证的过户手续费4.5万元,向杨某杰、杨某超收取办理审批房屋费2万元。被告人彭某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对犯罪事实无异议。

  挪用公款51852.6元

  2010年6月至8月,被告人彭某龙在担任富川瑶族自治县古城镇国土资源管理所所长期间,在为古城镇群众办理农村居民建设用地申请过程中,分别向邓某隆、李某保、麦某生、诸葛某章、诸葛某、李某庆、陈某忠、奉某青、蒋某才、柳某茂、柳某悦、周某楠等12户收取办证所需的违法占地建房处罚款、耕地占用款、审批房屋费等各项费用共计51852.6元,全部挪为个人使用,至今未归还。

  另查明,被告人彭某龙于2010年8月30日主动向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投案,被富川县人民法院以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此外,在对彭某龙涉嫌挪用公款罪被移送起诉时,其供述挪用的51852.6元因当时未达到“超过三个月未归还”的犯罪构成要件,而未对该涉案金额进行移交处理。至今,彭某龙也未归还上述款项,因此,彭某龙对其挪用公款也应予以追究刑事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彭某龙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多次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归还,其行为已经构成受贿罪和挪用公款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彭某龙犯受贿罪和挪用公款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彭某龙主动到司法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认自己挪用公款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彭某龙的犯罪事实、情节和社会危害性,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何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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