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9月6日,广西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原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机械化管理局副局长李文科受贿、滥用职权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李文科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没收个人财产5万元,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5年至2010年间,李文科在担任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机局副局长期间,利用其在产品选型、办理农机补贴、农机补贴指标调配等方面的职责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韦某某等八人所送的“感谢费”共计价值人民币582950元。2009年3月至2010年7月,李文科在担任自治区农机局副局长分管农机购置补贴工作期间,逾越职权,违法法规、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将两种型号的农业机械违规选入2009年、2010年广西农机购置补贴非通用类产品目录,造成国家农机补贴资金共计6791700元的巨额财产损失。
法院审理认为,李文科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和滥用职权罪。鉴于其主动供述司法机关未掌握的滥用职权的犯罪事实,有自首情节、坦白司法机关未掌握的部分受贿事实以及退出了部分账款的情节,法院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