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骑摩托车违法要被吊销小车驾照 法院判决:是的

A-A+2014年7月27日10:34南国早报评论

  南国早报讯(记者 邓振福)桂林市的唐先生因违法驾驶,被交警部门扣留了摩托车。但1年3个月后,唐先生收到交警部门寄来的《处罚决定书》,决定罚款600元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唐先生曾先后取得摩托车E证和小车C1证,后合并为C1E证,他认为自己是骑摩托车违法,现在连汽车驾照也被吊销,不合理,便向法院起诉。2013年4月,七星区法院判决认为,交警作出的处罚决定正确,但程序上有瑕疵。

  骑摩托车违法被吊销小车驾照

  唐先生介绍说,2011年9月11日,他骑摩托车经过桂林市观音阁时,被交警拦下。交警向他开具了一张《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内容是未随车携带驾驶证、未按规定戴安全头盔、驾驶报废车等,要扣留摩托车并于15日内到叠彩交警大队接受处理。同年9月24日,他持该凭证到叠彩交警大队申请复议,但被告知该凭证不是行政决定,不能申请行政复议和诉讼。唐先生称他去了3次,该大队也没有对此事进行处理。

  2012年10月23日,唐先生的驾驶证到期换证时,被车管所工作人员告知,他的驾驶证被叠彩交警大队锁死无法办理。他再次来到叠彩交警大队,该大队对他进行问话,并拟作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及罚款600元的处罚。2013年1月5日,他收到桂林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行政处罚决定书》,认为他于2011年9月11日,在观音阁路口实施驾驶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摩托车上路行驶的违法行为,且驾驶摩托车时未按规定戴安全头盔、未随车携带驾驶证等,决定罚款600元、吊销机动车驾驶证。随后几天,他又收到两份桂林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对此事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其中前一份写他驾驶拖拉机,后一份作了改正,但又没有撤销原来的决定书。

  随后,唐先生交纳了600元罚款。

  不服处罚决定打官司

  唐先生认为交警部门的处罚不合理,于2013年1月21日向桂林市七星区法院提起行政讼诉,请求判令撤销交警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他首先认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9条规定,“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报废期满的2个月前通知机动车所有人办理注销登记。”而被告未履行通知义务;其次,被告在原告违法行为发生1年3个月后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存在严重不作为;另外,他认为自己是驾驶二轮摩托车违法,交警吊销他小车C1准驾资格缺乏法律依据,与行政处罚“过罚相当”的基本原则相违背。

  对此,桂林市交警支队辩称,未履行通知、公告义务,与唐先生驾驶已达报废标准摩托车上路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不能成为不被行政处罚的依据;每个人驾驶证可包括多个准驾车型,法律规定的是吊销机动车驾驶证,而非吊销某类准驾车型,所以交警部门的处罚决定符合法律规定,处罚决定程序也合法。请求法院驳回唐先生的诉讼请求。

  法院撤销处罚决定要求重新作出

  七星区法院审理认为,唐先生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路行驶的违法行为,与交警部门未及时履行通知、公告车辆报废的行为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对唐先生认为其驾驶二轮摩托车违法,交警部门将其小车准驾资格一并吊销缺乏法律依据的诉称理由。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对上路车辆仅作出机动车与非机动车的区分,并未对机动车类型进一步分类,也未规定违法驾驶摩托车与违法驾驶汽车应作不同程序处罚。虽然一个人可以有多个准驾车型资格,但只有一个驾驶证号,故在吊销驾驶证时,是剥夺所有准驾车型的驾驶资格,而不是剥夺持证人驾驶某一准驾车型的资格,故唐先生的此项诉称,法院不予采纳。

  另外,对于唐先生称交警部门作出的处罚决定的时间与其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相距1年多,认为交警部门存在严重不作为的诉称理由。法院认为,交警部门在程序上存有瑕疵。另外,交警部门先后送达的处罚决定书存有不一致部分,又无任何说明,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判决撤销桂林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对唐先生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在法定期限内对唐先生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提起国家赔偿诉讼被驳回

  唐先生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桂林中院。2013年10月8日,桂林中院作出二审判决,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唐先生向记者介绍,2013年11月22日,桂林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重新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具体内容跟原先的一致,只是落款时间不同。他认为该处罚决定不合理,又起诉到法院。另外,他认为因自己小车驾驶证被吊销,导致要请司机开车及打的等产生费用,便起诉桂林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要求赔偿因违法吊销小车驾驶证所造成的一切损失5.5万余元。

  对此,桂林市交警支队认为,交警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只是程序上有瑕疵,对于唐先生来说,驾驶证被吊销本来就是其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并不是“合法权益”,因此不能要求赔偿。

  今年7月3日,七星区法院一审判决,认为虽然交警部门此前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存在程序瑕疵,但该瑕疵并不使得唐先生的行为具有合法性。此外,唐先生仅是因为自己的违法行为遭受处理,没有任何证据表明其合法权益遭受损害,对于因被吊销汽车驾驶证遭受的可能损失,唐先生只能自行承担。因此,唐先生的赔偿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判决驳回唐先生的诉讼请求。

  7月25日,唐先生表示不服一审判决,认为交警部门程序违法就是违法行政,给他造成损害,应承担赔偿责任,他于7月24日已上诉至桂林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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