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钦州电(陈燕 方小波)广西钦州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前副主任朱毅,在时任灵山县水利局副局长时,利用职务之便先后三次收受他人好处费人民币30万元。钦州市中级法院近日维持一审法院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二万元的判决。
法院审理查明,2011年,广西灵山县智博通水利工程公司法人代表庞承远(另案处理)通过挂靠其他公司对灵山县水利工程进行招投标。中标后,庞承远将水利工程转包给劳务队施工。
在庞承远参与水利工程招投标的过程中,时任灵山县水利局副局长的被告人朱毅于2011年至2012年分三次共收受庞承远送的好处费人民币30万元。
根据被告人朱毅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其悔罪表现,一审法院钦州市钦北区法院判处其犯受贿罪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二万元,对其已退出的受贿所得人民币30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一审宣判后,朱毅不服继续上诉。二审钦州市中级法院于日前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