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国早报钦州讯(记者黄有学 通讯员赵子钦)不顾警察鸣枪警告,仍然行凶伤人致死。近日,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3名凶手有期徒刑10至13年,并剥夺政治权利1至3年。
2012年1月3日,钦州市的邓某承包了钦南区沙埠镇一生产队大约1000亩的林地,双方约定合同期为20年,但该队村民赖某等人阻止造林,为此双方发生纠纷。经过钦州市两级法院一、二审判决,均认定邓某与生产队签订的承包合同有效合法,判令赖某等人停止侵权,并将抢种占用的林地清理交还邓某使用。
2013年6月15日,邓某将部分林地承包给被害人刘某造林,但赖某等人仍然进行阻止。6月19日上午,钦南区法院联合沙埠镇政府、沙埠派出所进行联合执法,宣布承包合同合法有效后,部分村民表示不满并与邓某发生争执。
当天,赖某(另案处理)为阻挠邓某正常开工,在钦州市区纠集被告人李某、陈某等人前来支援打架,并准备了防刺衣、伸缩棍、铁棍等工具。当天上午,被告人黄某、李某、陈某等人系上红色塑料袋作标识,不顾沙埠派出所的民警鸣枪警告和制止,仍然将刘某等多人打伤,其中刘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2013年7月5日,钦南区公安分局先后将犯罪嫌疑人黄某、李某、陈某3人抓获归案。随后,3名犯罪嫌疑人的亲属主动向被害人的亲属进行赔偿。
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3名被告人属于共同犯罪,均为主犯,被告人李某、陈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且通过积极赔偿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