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南宁7月26日电(记者 邹婷玉)广西宾阳县一女子甘某和相恋多年的男友去办理婚姻登记,没想到输入身份证号后,却显示自己的身份信息“已结婚”。近日,南宁市青秀区法院认为民政局未尽审查义务,违反了婚姻登记的程序规定,判决撤销“甘某”和李某的《结婚证》。
“工作人员说我的身份信息和户籍信息已办有结婚登记记录,不能再为我和男友办理结婚登记了。”来自宾阳县的甘某说,2012年5月,她和男友前往宾阳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当她填写完登记资料后,电脑系统却显示她的身份证号在2010年2月9日已和一个叫“李某”的人申领了结婚登记。
原来,在2010年1月份时,甘某的身份证和户口簿放在包里被小偷连包抢走。随后她到派出所挂失,补办了新的身份证。当她和男友到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时才知道自己的身份信息和户籍信息已被他人冒充来办理结婚。婚姻登记处的工作人员表示不能撤销已颁发的《结婚证》,她只好诉至法院,请求法院撤销宾阳县民政局颁发的《结婚证》。为此,甘某还向广西金桂司法鉴定中心申请签名字迹鉴定,证明《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上“甘某”的签名不是自己所签。
南宁市青秀区法院行政庭受理了这起蹊跷的婚姻登记案,在开庭审理时,宾阳县民政局认为其在为“甘某”和李某办理《结婚证》时已尽了审查义务,颁证行为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没有错误和违法之处。而李某当庭出示了宾阳县民政局为自己和“甘某”颁发的《结婚证》,并述说了当时结婚登记的情形。他说,自己当时在湖南打工,经人介绍认识一个名叫“甘某”的女青年,相识几天后两人就到宾阳县民政局进行结婚登记,并给了“甘某”三万元,但结婚后第二天他们坐火车到湖南省永州市时,“甘某”下车后就不见人了,他意识到自己被“骗婚”了,遂到公安局报案,但公安机关一直都没有破案的消息,他也希望法院能撤销自己和“甘某”的《结婚证》。
法院审理查明后认为,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婚姻登记机关在进行婚姻登记时,应当对到场申请人的身份进行仔细查证,确认其与真正要求结婚的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等个人信息相符,审查确认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是否亲自到场。本案中,宾阳县民政局在办理李某某与“甘某”的结婚登记时,虽然对双方当事人出具的证件及证明材料进行了审查,但根据原告甘某提供的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结论,在《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上“甘某”的签名字迹与原告甘某的样本字迹不是同一人所写,而被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在给李某与“甘某”两人办理结婚登记时,查明“甘某”即为原告甘某亲自到场签字的事实。因此,法院认为宾阳县民政局未尽审查义务,违反了上述婚姻登记的程序规定,判决撤销“甘某”和李某的《结婚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