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日报讯(莫小松 马艳 正义)老叶家的居民楼位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老班车站附近,老班车站是来宾市旧城改造的项目之一。2010年11月,某房地产开发商在拆迁老班车站旧楼时,产生的震动造成包括老叶家在内的7户房屋不同程度的开裂。事故发生后,街道办事处召集开发商与老叶等居民进行协商,并达成协议,但之后开发商并未按照协议对事故进行处理,称房屋没有房产证,老叶等人再次向相关部门反映。
就在老叶等人在等待处理结果的时候,事故再次发生,2011年11月24日凌晨,老叶等人的房屋、门前道路再次出现开裂,道路下的供水管突然爆裂。为处理事故,政府部门先后多次组织房屋受损的房主与开发商进行协商,并明确要求对多户开裂的房屋进行加固及赔偿,但问题一直未能得到解决。老叶只好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房地产开发商及承建该工程的建筑公司共同承担受损房屋的修复加固费用10万余元。
兴宾区法院审理后,判令两被告共同赔偿给老叶房屋加固维修费用10万余元。
对于该案的判决,法官解释称,上述房屋虽然没有房产证,但老叶的房屋自上世纪八十年代建成后实际使用居住至今,因此该房屋为老叶所有。开发商和承建商在拆迁老班车站旧楼前,理应对周边建筑现状进行实测、留证及评估,以此确定拆迁方案,避免对周边环境及建筑产生负面影响。目前,老叶居住的房屋存在损坏,通过相关会议记录,法院认为上述损坏与拆迁老班车站旧楼存在因果关系,两被告也没有证据表明老叶的房屋在拆迁施工前就已经损坏,因此两被告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