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生活报讯(记者 袁夏岚 文/图)南宁市凤翔路香格里拉二期业主与午托班的矛盾由来已久,该小区共有4栋6个单元400多户,但却有26家午托班。小区旁的凤翔路小学放学后,数百个参加午托班的学生便涌入该小区,由此带来了公共资源长期被占、设备经常损坏、卫生状况突出、影响业主休息等问题,物业和业主苦恼不已。
23日上午,不少业主聚在一起,商量要更换门禁禁止午托班学生入内。11时20分放学后,部分业主和物业一起堵在小区门口阻止午托班的学生和老师进入,双方僵持了1个多小时。
矛盾激化
业主抵制午托班 学生放学站门外
昨日上午,南宁市凤翔路香格里拉二期小区业主深受午托班打扰,经业主委员会牵头,业主打算更换所有门禁,以此禁止午托班的学生进入。记者来到小区时,已经聚集了不少业主和家长,正如业主们所说的,闻到“风声”的午托班已经把挂在外墙的广告牌收好,“消失”得寻不到踪迹。
上午11时20分,小区隔壁的凤翔路小学一放学,一批批学生在几个大人带领下准备排队进入小区,但被保安和部分业主拦在了门外,只好在门外等待。带着学生的午托班老师,不停地和业主、物业工作人员商量,希望能先让学生们进去吃饭、午休,但情绪激动的业主表示,已多次通知不让再开了,但午托班仍继续,这次再也不会忍了,坚决堵住门口。
一些家长闻讯而来,也加入了与业主和物业“理论”的阵营。时值中午,天气炎热,双方坚持了1个多小时,最后以孩子们绕道后门进入小区,此事方告一段落。
业主苦恼
午托班400个孩子 占用小区公共资源
原来,香格里拉二期业主与午托班的矛盾由来已久,此次冲突一触即发。记者了解到,该小区从2008年11月交房,共有4栋6个单元400多户,相距不到百米的凤翔路小学2011年8学开办,这本是方便小孩就近入学的好事。但从小学开办之日起,午托班就陆续在小区内开办,“开始只是几家,大家也都能忍,但从2012年开始,越来越多,直到我们忍无可忍了。”小区业主李女士如此说道。
据香格里拉二期业主委员会的成员谢先生介绍,小区共有26个午托班,每个午托班学生人数从10多人到30多人不等,算下来至少有400多个午托学生,“对小区的影响非常大,这些午托学生占用小区公共资源,最直接的是占用电梯,导致电梯和门禁经常坏,公摊电费增加,业主无法使用电梯。
此外,还有卫生问题、安全问题,以及影响业主正常生活。去年年底,小区一天之内就发生了4起入室盗窃案,这和人员混杂、门禁失灵脱不了干系。”
“中午一放学,成群的小孩在门口排队进小区,挤电梯时,18层每一层摁一遍,有时候从1楼到5楼都要半个小时,恼火得很。”业主李女士认为生活质量大大降低,坚决要求午托班搬出去。反对午托班的业主对午托班提出了缴纳6万元电梯维修费、搬出小区或者多交物业费的要求。
物业无奈
无法可依 也无执法权
小区物业经理阮志龙告诉记者,占用公共资源、安全问题、隐私问题、卫生问题以及影响生活是业主投诉最多的,“现在小区几个单元的门禁基本都是坏的,电梯主板也经常烧,仅去年,就花了6万元维修费,至今还欠着,业主委员会要求这26户托幼机构共同承担这6万元的维修费,但被他们拒绝了。”阮经理表示,来自业主的抵制声音越来越多,给物业施加的压力也越来越大。
从2012年开始,物业就开始做把住房出租给午托班的业主的工作,并提醒午托班的老师,不要让学生践踏草坪,不要损坏小区公共设备,同时还要注意安全,“多了这些小孩,物业的压力很大,孩子出了意外,我们脱不了干系。”
事实上,物业对于午托班很无奈,虽然出租住房给午托班都要在物业处登记。但一方面,有的业主声称自己有处置自己住房的权利,往往是租出去后物业才知道;另一方面,午托班进来后,物业不可能对小学生采取强硬的措施。物业经理阮志龙表示,业主委员会曾在2013年做过统计,有86%的业主反对午托班,物业随后逐一告知各午托班不要再招生了,但都不听。“还没有专门针对午托班的法规,再者,就算业主再施压,我们也无执法权。”
为什么一个不大的小区有那么多家午托班和数百个需要午托的学生?记者了解到,凤翔路小学距香格里拉二期小区不到百米,且学生放学不用过马路就可以到小区,安全又方便是家长考虑的因素。在昨天的冲突现场,一些担心孩子安全的家长闻讯而来,与阻止学生进入的业主和物业工作人员僵持不下。绝大多数家长都认为小区业主和物业不应该阻止学生进入。
家长冯女士认为,需要午托的学生,要么是家长上班无暇照顾,要么是离家太远回家不方便,就近午托方便了家长和学生,且午托只占用两个多小时,影响有限。家长江先生则表示,有问题可以协商,家长可以每个月都交点钱贴补物业费,不要全部禁止午托班。
律师观点
小区办午托班 要征得相关业主同意
业主是不是想租给谁就租给谁?午托班是不是想办就能办?
记者咨询了广西胜开律师事务所律师沈华,沈律师表示,午托班并非想办就能办。首先办午托班是经营性行为,需要有相关营业执照。其次虽无有直接针对午托班的法律法规,但《物权法》等相关法规对住宅变更为经营性用房有明确的规定。沈律师解释,按照《物权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住宅小区内住宅若要改变为经营性用房出租,业主事先要征得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般是指本栋建筑物内的其他业主。
此外,沈律师表示,业主可以召开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大会,制定本小区的管理规约,规定不允许业主出租给午托班,若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则所有业主都要遵守。
也就是说,住房不是想租给谁就能租给谁,午托班也不是想办就能办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