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国早报南宁讯(韦希)5月13日,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对原南宁市隆安县水利局局长黎某受贿案,作出一审宣判,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年。
黎某于2006年11月至2010年9月担任隆安县水利局局长。在其任期内,隆安县水利局负责“小二型水库除险加固项目”的组织实施工作。该项目的安全鉴定与勘察设计工作由两家公司完成,其中10座水库的勘察设计工作由南宁市某水电设计有限公司承揽。
2007年至2009年间,隆安县水利局与南宁市某水电设计有限公司就该县境内10座水库签订《勘察设计合同》后,主管该项工作副局长黄某(已判刑),将某公司拟给该局10万元回扣的信息向黎某作了汇报。经黎某同意,黄某分别于2009年1月15日、4月7日两次收受该公司经理罗某送来的回扣费各5万元,共计10万元。此后,黎某与该局领导班子5名成员均分了这笔钱,黎某分得2万元。
2010年9月9日,该公司在获得隆安县潭内、大林两座水库20万元的勘测设计费后,罗某电话邀请黎某到办公室喝茶。临走时,罗某递上一个牛皮纸信封,“感谢关照”。这个信封中装有2万元。
另外,2009年春节前某天,黎某乘坐隆安县那降水库施工工程老板黄某的车回南宁。车至南宁市友爱安吉立交桥附近,黄某在车上将一个信封交给了黎某,并说:“过年了,给点利市。”黎某接过信封,便下车回家了。回家打开信封一看,是2万元现金。此款是黄某为感谢黎某在那降水库工程结算中给予的帮助而送他的。
案发后,黎某退出非法所得6万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黎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其利用职务便利,伙同他人或单独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构成受贿罪。且在共同收受某公司的10万元贿赂的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危害程度,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