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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融安4名乡村干部借农村“危改”敛财领刑

A-A+2014年5月5日10:54 南国今报评论

  南国今报讯(记者 王剑 通讯员 江世金)融安县东起乡政府原民政助理夏某某利用职务之便,先后伙同该乡某村党支书邓某、某村主任助理朱某、某屯屯长覃某,借为农户争取危房改造指标为由大肆收取“好处费”,并私自截留危房改造补助款及民政救济款。除此之外,夏某某还不按规定发放“危改”款,造成了44万元的国家损失。近日,4名涉案人员分别领刑,受到了法律的严惩。

  贪污受贿 “危改”成其敛财工具

  去年12月,融安县纪委向外界通报了3起党员干部典型违纪违法案件,其中融安县东起乡政府原民政助理夏某某等4人受贿、贪污一案,因涉案数额较大、影响恶劣而被列在首位。

  该县法院审理查明,夏某某于2010年至2013年,利用其负责东起乡危房改造工作的便利条件,分部伙同邓某、朱某、覃某,以“为农户争取危房改造指标”的理由,先后收取了16户“危改”农户交给他们的5.46万元“好处费”;此外,邓某还利用其担任某村党支书的职务便利,单独收取了“危改”农户黄某的1000元“好处费”。

  2011年5、6月间,夏某某在与邓某合谋后,由邓某找到村民覃某某和周某,称可帮忙争取“危改”指标,但村民所获“危改”款要分出一部分给夏、邓两人。此后,他们如约为两名村民办理了危房改造相关手续,并在截留部分“危改”款后,将剩余款项打入村民银行账户。截留所得的1.8万元赃款,被夏、邓两人平分。同一期间,夏某某和邓某还私自截留民政救济款1500元,其中被告人夏分得1000元,邓分得500元。

  2013年1月,夏某某又伙同朱某,通过虚列村民人头的办法套取民政救济款1000元,赃款两人平分。

  滥用职权 造成国家巨额损失

  夏某某担任乡政府民政助理期间,也是该乡“危改”项目竣工验收的的直接责任人。2012年,他在本乡“危改”房屋竣工验收过程中,在明知25户“危改”新房没有设置构造柱,不能达到6度抗震设防区建设标准要求的情况下,仍在“总体验收”栏内签字,确认符合验收条件,并给予每户农户发放1.76万元的补助款,草率验收造成国家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损失44万元。

  案发后,被告人覃某退出赃款2.9万元,邓某退出赃款1.21万元,夏某某、朱某分别退赃3.02万元和4100元。同年11月18日,在夏某某的劝说下,另一案犯罪嫌疑人黄某被其带到公安机关,两人一同投案自首。

  夏某某等4名被告人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以“办指标”为名收取他人“好处费”,行为均已构成受贿罪。夏某某伙同邓某私自截留“危改”款项1.95万元,据为已有,行为均已构成贪污罪。夏某某违反文件规定,草率签署“危改”新房验收合格意见,造成国家损失44万元,其行为构成滥用职权罪。

  经审理,融安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夏某某因受贿、贪污、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3万元;以受贿罪,判处覃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邓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朱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4名被告人退出的共计7.54万元赃款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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