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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钦州一名大二男生因感情不顺抢劫女子手机

A-A+2014年4月25日08:52中国新闻网评论

  中新网钦州4月24日电 (陈燕 赵子钦)广西钦州一名大二男生因感情不顺导致其情绪不稳定,为发泄抢劫一名女子手机后获刑。该男生在法庭上辩称,由于把被害人错认为自己女友,想在俩人以前经常约会的地方给她一个“惊喜”,才上去抱住该女子并抢夺手机。

  钦州市中级法院24日披露,2013年1月,上述被告人苏某某被刑事拘留。2014年1月8日,钦州市钦南区法院一审判处苏某某一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由于被告人至一审判决时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限已和刑期相当,故一审判决后被告于2014年2月4日刑满获释。但其称一审判决定性不当,其原在公安机关的有罪供述系受诱供作出,坚持上诉请求二审改判其无罪。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2013年1月2日23时许,就读于钦州一所学院的被告人苏某某因与女友发生感情纠纷,情绪不稳定选择外出。当其路过该市一处绿化带时,看见一名女子正用一台手机打电话。苏某某认为手机很漂亮,便产生抢劫手机的念头。

  在女子第二次打完电话将手机放进衣服口袋时,被告人苏某某上前抱住女子头部并将其压倒在地,遭女子反抗并大声呼喊。被告人苏某某便持刀威胁。女子继续反抗呼喊,并抓住苏某某的水果刀刃,苏某某抽出水果刀后致女子左手受伤。

  随后,被告人苏某某逃跑,后在案发现场附近被闻讯赶到的警方抓获。经鉴定,受害女子伤势为轻微伤。

  此后,被告人苏某某家属分别于案发同月两次代赔偿受害女子医药费1万元和1.3万元;同年6月代赔偿人身损害赔偿金4.5万元并取得受害人谅解。

  经社区调查,被告人苏某某是在校大学生,平日表现良好,且是初犯、偶犯,调查单位建议给予改正自新的机会。

  一审法院查明,被告人产生抢劫的念头,实施意欲抢劫的行为,放弃继续抢劫而逃走的表现,有被害人的陈述、被告人指认手机的照片及被告人的供述相互印证,证据之间能形成证据链,因此被告人的辩解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

  钦州市中级法院二审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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