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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停车被罚150 车主质疑执法程序错误状告交警

A-A+2014年4月25日08:17 当代生活报评论

  当代生活报讯(记者 王斯 通讯员 张丹)南宁市的韦先生为接个电话,在星光大道辅道靠边临时停车,结果却被交警以乱停放为由,罚了150元。韦先生对此很不服气,认为事发时,他就在车上,交警如此处罚是以罚代管。而且是由协警来贴单,执法程序错误。于是,韦先生将南宁市交警支队告上了法院,要求撤销该处罚。4月24日下午,该案在南宁市西乡塘区法院公开审理。

  男子质疑 执法为何 只顾贴单

  今年40岁韦先生是一名IT工作人员。韦先生称,2013年7月30日17时56分许,他开着汽车进入南宁市星光大道的辅道。在南宁市图书馆大门附近路段时,因为要接打电话和收发短信,便临时靠边停车。随后,出现两名交警,要求他拿出证件查看,并让他下车。看完他的证件后,其中一名交警对他的车辆进行拍照。拍完照、退还证件后,两名交警随即离开。

  此时,韦先生走近车辆一看,发现车子前挡风玻璃上夹有一张《违法停车告知单》。按照该告知单的要求,去年10月12日,他到南宁市交警五大队领取了处罚决定书。处罚依据为:机动车违反规定停放、临时停车,且驾驶人不在现场或驾驶人虽在现场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它车辆、行人通行。

  韦先生交了罚款,但内心却很不服气。他认为,他临时停车的位置没有禁停标志,当时辅道上非机动车很少,并没有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他人就在现场,像他这种违法情节轻微,并非故意违法,交警应该是口头警告、并要求驶离。可交警却不是现场处罚,而是用贴电警单的方式。此种处罚就是以罚代管,为增加收入而罚款。

  因为《告知单》上没有交警签名,韦先生认为,当时应该是协警贴的单,协警没有行政执法权,涉嫌违法。该处罚程序违法,应该予以撤销。

  交警出庭 无证据证明 人在车内

  24日,南宁市交警五大队两名负责人现场应诉。交警认为,从事发现场拍摄的照片看,韦先生当时是不按规定停车。至于韦先生所说的他就在现场,可始终拿不出证据来证明。他们的处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法律准确。

  交警还认为,他们对韦先生的处罚程序合法。他们在对韦先生车辆的违法行为进行拍照固定证据的同时,也将载明该车的违法时间、地点、违法内容及接受处理地点等信息,以《违法停车告知单》的方式,告知给该车驾驶员,该告知单粘贴在车辆侧门玻璃处。也就是说,他们已经依法履行了告知义务。

  而且,星光大道是南宁市的一条交通要道。违法停车现场在降低该条道路通行效率的同时,也造成一定的交通事故隐患。交警部门对该路段违法停车的交通违法行为,进行了有针对性的重点整治,这完全合情、合理、合法。 

  新闻链接 6种情况临时停车属违法

  南宁市交警五大队副大队长泉俊杰告诉记者,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在6种情况下,如果你临时停车,即使人在车上,也一样违法了。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63条规定,机动车在道路上临时停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设有禁停标志、标线的路段,在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之间设有隔离设施的路段以及人行横道、施工地段,不得停车; 

  (二)交叉路口、铁路道口、急弯路、宽度不足4米的窄路、桥梁、陡坡、隧道以及距离上述地点50米以内的路段,不得停车; 

  (三)公共汽车站、急救站、加油站、消防栓或者消防队(站)门前以及距离上述地点30米以内的路段,除使用上述设施的以外,不得停车;

  (四)车辆停稳前不得开车门和上下人员,开关车门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五)路边停车应当紧靠道路右侧,机动车驾驶人不得离车,上下人员或者装卸物品后,立即驶离;

  (六)城市公共汽车不得在站点以外的路段停车上下乘客。

  观点PK 《告知单》上无签名是否合法?

  韦先生:在我看来,《违法停放告知单》就是一份行政文书,为何上面没有交警签名?没有签名,随便谁都能开单。

  交警:《告知单》不是《处罚决定书》,法律没有规定一定要签名。

  协警抄牌拍摄算不算执法行为?

  韦先生:现场执法的两名工作人员是不是协警,他们是否有行政执法资格?

  交警:抄牌、拍摄活动并不算执法活动,拍摄人员并不必须具备执法资格。协警主要是协助交警维持秩序,对违法车辆抄牌、拍摄,这不属于执法行为。

  谁来证明司机是否在现场?

  韦先生:行政违法是个严重的行为,交警作为执法者,处在强势地位。作为普通市民,因为害怕拍照被罚更重,所以在处罚现场,他没有拍照。他拿不出更多证据证明自己在现场,按照有关规定,需由行政执法部门提供证据,也就是举证倒置。

  交警:韦先生强调停车行为是否违法,认为只有人离开车才构成违法,这是理解错误。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对临时停车行为,有详细规定,如果违法了,即使人在车上,也一样属于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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