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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市政公用事业向民间资本进一步开放

A-A+2014年4月4日08:46 广西日报评论

  广西日报讯(记者 莫艳萍  通讯员 宁国用)专家指出,一直以来,市政公用行业由于政府包揽过多,市场缺乏竞争和活力,出现政策性亏损掩盖经营性亏损的情况,不仅加大财政压力,也不利于市政公用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近日,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出台了《进一步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市政公用事业领域的通知》,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市政公用事业,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这将有利于提高广西市政公用事业的运营效率和服务质量。

  多种方式参与建设

  民间资本可通过哪些途径和方式参与市政公用事业建设?根据《通知》,广西将允许民间资本跨地区、跨行业参与市政公用设施的建设与运营,并实行分类指导。

  对于城镇供气、污水和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垃圾发电等项目,民间资本可采取独资、合资合作、资产收购等方式参与;对城市道路、桥梁、轨道交通、公共停车场等交通设施建设项目,民资可以通过合资、合作等方式参与;城市照明节能改造,可通过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行;在城镇供水、城镇燃气、污水处理、环卫保洁、垃圾清运、道路、桥梁、城市照明、园林绿化等市政公用业领域的运营和养护方面,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模式参与。

  《通知》还提出,广西将鼓励民间资本通过购买地方政府债券、投资基金、股票等间接参与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和运营,支持符合条件的市政公用企业发行企业债券,鼓励民间资本通过参与企业改制重组、股权认购等进入市政公用事业领域。

  投资微利领域可享受补助

  为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市政公用事业建设,广西将按照平等准入的原则,视民资与其他投资主体为平等主体,不另设附加条件。凡是国家和自治区实行优惠政策的投资领域,其优惠政策同样适用于民间投资。

  各地级市、县(市、区)将加快编制和完善控制性详细规划以及市政公用设施专项规划,制定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近、远期建设计划以及年度实施计划,建立和完善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储备库,完备项目建设的前期条件。

  广西将鼓励有资质的企业通过公开竞标获取特许经营权。支持具备相应资质的民营企业采用TOT(转让一运营一移交)等形式,获得现有供水、供气、污水和垃圾处理等企业的国有存量资产整体或部分所有权。

  垃圾、污水处理等行业往往盈利空间小,如何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建设?《通知》要求各地逐步理顺市政公用产品和服务的价格形成机制,制定合理的价格,使经营者能够补偿合理成本、取得合理收益。

  对民间资本进入微利或非营利市政公用事业领域的,当地政府应建立相应的激励和补贴机制,鼓励民间资本为社会提供服务。供水、供气等企业以及垃圾、污水处理等行业因承担法律、法规及政府规定的指令性义务形成的政策性亏损,当地政府应给予适当补助。

  今后,广西还将加大财税、土地等政策扶持,加强银政银企合作,拓宽融资渠道,简化行政审批程序,为民间资本创造良好的公平竞争环境。

  加强质量、价格等监管

  市政公用行业事关公众利益,质量、收费等成为百姓关注的话题。为确保项目运行质量和服务水平,《通知》要求各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在放宽市场准入的同时,切实督促民间投资主体履行投资建设手续,严格遵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用地、节能以及质量、安全等规定。

  健全市政公用产品、服务质量和工程验收等标准规范,严格按照相关要求对企业提供的产品和服务质量实施定时、定点监测,监测结果要按有关规定报上级主管部门,必要时应通过适当的途径向社会公布。

  加强对市政公用产品和服务的价格、成本监管,通过产品和服务成本定期监审制度,及时掌握企业经营成本状况,为政府定价提供基础依据,形成科学合理的价格形成机制,防止成本和价格不合理上涨。

  引入社会监督。有关主管部门和企业要将特许经营协议执行情况、产品和服务的质量信息、企业经营状况等关系公众利益的重要信息,以适当的方式予以公开,自觉接受公众的监督。推进信用体系建设,建立诚信管理体系和诚信信息发布平台,建立黑名单制度和失信惩戒机制,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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