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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四部门出台加强“三公”经费监督检查意见

A-A+2014年2月11日08:25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评论

  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纪委、监察厅、财政厅、审计厅等四部门出台《关于加强“三公”经费监督检查的意见》,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及时发现和纠正“三公”经费在审批、管理和使用中存在的问题,严格控制“三公”经费支出,进一步提高行政经费支出透明度和资金使用效益,不断巩固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成果,以良好党风带动政风民风,促进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

  《意见》明确,监督检查包括三方面内容:

  因公出国(境)经费方面,重点检查年度预算(包括年初预算安排以及年度追加、调整)中安排的因公出国(境)经费,是否严格按照预算执行;是否无预算或超预算列支因公出国(境)经费;预算执行过程中出国(境)经费的调整是否严格按程序报批;是否在其他经济分类科目中列支因公出国(境)经费;是否存在接受或变相向下级单位、企事业单位和地方资助、摊派和转嫁费用等行为。

  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经费方面,重点检查是否存在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是否借用、占用其他单位车辆,接受企业事业单位、个人捐赠车辆等;是否存在违规配备公务用车和公车私用行为;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维护费支出范围是否符合规定,是否严格按照预算执行,是否无预算或超预算列支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维护费经费;预算执行过程中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维护费的调整是否严格按程序报批;是否在其他经济分类科目中列支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维护费;是否存在以车改补贴的名义变相发放福利的行为。

  公务接待经费方面,重点检查公务接待费用是否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单独列示,是否实行接待开支总额控制制度,是否超标准列支;是否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是否向下级单位及其他单位、企业、个人转嫁接待费用;是否存在公款相互吃请、公款高消费娱乐、公款旅游及公款送礼行为;是否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游、会议、培训等费用;是否以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

  《意见》指出,监督检查采用自查自纠、日常督查和重点抽查的方式方法相结合。自查自纠,即各地各部门每年至少组织一次自查自纠,对“三公”经费支出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发现问题,及时整改。日常督查,即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对“三公”经费支出情况实行动态监控。各级审计机关负责对“三公”经费支出情况进行审计。重点抽查,即由纪检监察机关和财政、审计等部门每年组织一次“三公”经费重点抽查,采取座谈交流、查看资料、明察暗访等方式,了解相关规定执行情况,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督促整改;对违规违纪问题,要依纪依法严肃查处。

  《意见》要求,要健全工作机制。各级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切实把加强和规范“三公”经费管理纳入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加强经常性督促检查,推进“三公”经费公开,接受社会监督。财政部门要加强对“三公”经费预算编制、执行等财政、财务、政府采购和会计事项的监督检查,依法处理发现的违规问题,并及时向本级党委和政府汇报监督检查结果。审计部门要加大对“三公”经费的审计力度,依法处理、督促整改违规问题,并将涉嫌违纪违法问题移送有关部门查处。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监督检查,受理群众举报和有关部门移送的案件线索,及时查处违纪违法问题。

  《意见》特别强调,要强化纪律保障。各地各部门要把“三公”经费管理监督工作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和年度绩效考评的范围,纳入经常性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推动“三公”经费监督检查落到实处。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坚持铁面执纪、违纪必究,对违反“三公”经费管理规定的违纪行为,及时查处、及时通报、及时曝光,扎实推进我区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建设节约型社会深入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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