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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局曝2013年十大典型案件 供水企业被罚19万

A-A+2014年1月24日08:22南国早报评论

  南国早报讯(记者 雷倩倩 实习生 莫彩红)公用企业利用自己的独占地位限制竞争,经营者通过商业贿赂的方式招揽客源,企业通过格式合同减免自身责任……1月23日,自治区工商局曝光了2013年度查办的十大典型案件,案件涉及企业限制竞争、商品质量问题、商业贿赂、商标侵权等。

  1、水务公司限定他人购买指定产品

  处理情况:罚款19万元

  2009年7月6日至2012年5月8日期间,柳州某水务有限公司作为城市自来水供应企业,在验收与城市公共供水管道连接的户外管道(自来水安装工程)及其附属设施的过程中,利用其独占地位,限定施工单位在其指定的供应商处购买施工材料,构成了限定他人购买指定经营者产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该公司最终被处以罚款19万元的行政处罚。

  2、燃气公司销售不合格燃气

  处理情况: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6028.23元,罚款5.4万元

  2013年5月22日,贵港市工商局执法人员对桂平市某燃气有限公司销售的液化石油气进行抽样送检,经法定机构检验,发现该公司经销的液化石油气中二甲醚不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经查实,该公司共经销同批次液化石油气货值4.86万元,获利6028.23元。贵港市工商局依法对该公司作出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6028.23元,罚款5.4万元的行政处罚。

  3、奔驰爆缸车主维权

  处理情况:消费者补差价换购新车

  2012年7月4日,江先生以38.8万元购买的奔驰轿车,在正常行驶中突然爆缸,在自行维权未果的情况下,江先生到自治区消委会投诉。2013年1月23日,自治区消委会召开调解会,但没有达成协议。会后,自治区消委会与北京市消费者协会取得联系,要求生产厂家依照事实和法律规定履行责任;并支持消费者根据专家提出的意见将损坏的汽车零件送检,继续维权。经过调解,生产厂家与经销商最终同意收回爆缸的汽车,并与消费者达成补差价换购新车的协议。

  4、海鲜大排档给拉客司机回扣

  处理情况:罚款1.6万元

  2013年10月6日,北海市工商局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海城区某渔村大排档在经营中采用不入账暗中给付出租车和三轮车司机回扣的方式招揽游客用餐,以此牟利。经过立案调查,查明该经营户“回扣拉客”构成商业贿赂行为,北海市工商局依法对其作出罚款1.6万元的行政处罚。

  5、汽车销售公司超范围经营

  处理情况: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罚款3万元

  2012年12月14日,玉林市工商局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玉林市某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擅自超出经营范围从事汽车维修业务,便依法责令其在20日内办理变更登记。但责令改正期限到期后,该公司未办理变更登记,继续超范围经营。2013年4月,玉林市工商局依法对该公司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6、未登记而冒用公司名义经营

  处理情况: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1万元

  2013年4月23日,梧州市工商局执法人员在巡查中发现,黄某擅自以梧州市立兴洗涤有限公司的名称从事纺织品洗涤服务。经查明,黄某在只取得名称预先核准,但未取得营业执照的情况下,擅自设立公司开展经营活动,构成了未依法登记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名义的行为。梧州市工商局依法对其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7、“建森睡宝”侵犯“睡宝”商标专用权

  处理情况:没收侵权产品,罚款2.5万元

  柳州市某床垫有限公司自2010年开始生产、销售标注“建森睡宝”字样的床垫,并且在其商标申请被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驳回后仍继续使用“建森睡宝”商标,其行为侵犯了“睡宝”商标专用权。2013年6月,柳州市工商局依法对该公司作出了没收其侵权产品,罚款2.5万元的行政处罚。

  8、以手机信息形式发布违法广告

  处理情况: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罚款3000元

  2012年底,南宁市某经济发展有限公司委托深圳一家广告公司通过电信、移动等手机信息平台,以手机信息形式对外发布房地产广告20万条,其广告包含有投资回报承诺的内容,而且涉及面积的内容没有表明是建筑面积或者使用面积,构成了发布违法广告的行为。2013年6月,南宁市工商局依法对该公司作出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9、通信公司格式合同违法

  处理情况: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8000元

  2013年8月5日,浦北县工商局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某通信集团广西有限公司浦北分公司与消费者签订的客户入网服务协议以及业务受理单的条款涉嫌违法。经查明,该分公司与消费者签订的格式合同设定了免除自身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的条款,构成了合同违法行为。浦北县工商局依法对该分公司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8000元的行政处罚。

  10、燃气公司格式合同免除自身责任

  处理情况: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3000元

  2013年6月6日,桂林市工商局根据举报,检查发现桂林市某燃气有限公司与消费者签订的供气协议中,包含有“向乙方供气的气源方限制供气,进行管道检修,突发事件等原因引起的供气压力或流量不足或停气情况,使甲方受到损失的,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等条款。该公司利用合同格式条款免除其按照《合同法》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构成了合同违法行为。桂林市工商局依法对该公司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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