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月10日16:55,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兴业县检察院新浪官方微博@兴业检察院,发布关于留守女童遭性侵部分犯罪嫌疑人以嫖宿幼女罪被批捕的说明,兴业县检察院表示,该案10名被告人已被检察机关以涉嫌强奸罪提起公诉,并被法院以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1名被告人以猥亵儿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
从兴业县检察院《关于留守女童遭性侵部分犯罪嫌疑人以嫖宿幼女罪被批捕的说明》了解到,2013年5月9日至2013年12月28日 ,兴业县人民检察院陆续收到兴业县公安局提请批准逮捕的陈某光等13名犯罪嫌疑人涉嫌性侵该县未满14周岁小学女生庞某某系列案件。经审查,兴业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5名犯罪嫌疑人以涉嫌强奸罪批准逮捕,对6名犯罪嫌疑人以涉嫌嫖宿幼女罪批准逮捕,对1名犯罪嫌疑人以涉嫌猥亵儿童罪批准逮捕,对1名犯罪嫌疑人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予批准逮捕。
兴业县检察院称,从2013年7月9日起,兴业县公安局陆续将其中的11名犯罪嫌疑人移送兴业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尚有1人未移送审查起诉)。经兴业县人民检察院审查公安机关呈报的案卷材料,认为其中10名犯罪嫌疑人的行为符合强奸罪的构成要件,遂以涉嫌强奸罪向法院提起公诉;认为其中1名犯罪嫌疑人符合猥亵儿童罪的构成要件,遂以涉嫌猥亵儿童罪提起公诉。经法院依法审理后,均认定了检察机关指控的罪名,分别以强奸罪判处10名被告人9年至5年6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以猥亵儿童罪判处1名被告人有期徒刑2年6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