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国早报讯(记者 庾琳)广西检察机关反贪部门2013年十大“精品案件”、40件“优质案件”评选结果近日揭晓。此次评选由自治区人民检察院组成评审委员会,对全区15个市检察院和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反贪局推荐候选的81件案件,进行了严格的初审、复审和综合评定。在这批案件中,一批官员因受贿而获刑数年至13年不等。这些案件的查办,反映出了全区检察机关反贪部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的能力和水平,也获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
案例1 女厂长受贿百万元获刑13年
人物:肖立君
职务:桂林市味精食品总厂原厂长
办案机关:桂林市人民检察院
肖立君(女,正处级)1960年7月出生,是桂林国企界的“女强人”,2005年,她出任桂林市味精食品总厂厂长。阮梁赐(男,现年50岁)是桂林市味精食品总厂财务科长,曾某某(男,现年60岁)是桂林市味精食品总厂工会主席。2007年时,味精总厂宣告破产,进入破产清算程序。
就在肖立君为单位出路和安置企业职工问题一筹莫展的时候,桂林市某房地产公司老板阳某(另案处理)向肖某提出,味精总厂地段好,可向政府要政策,开发建设味精厂职工宿舍市场运作房项目。阳某答应,事成可以给味精厂领导一定好处费。
肖立君立即组织味精总厂领导班子开会研究,同意与阳某的房地产公司合作开发职工宿舍市场运作房项目,并与该房地产公司签订了《委托代办建市场房协议书》。在获得桂林市国资委的批复后,肖以支付味精厂职工工资为由向阳某索要40万元。年底,肖立君又以该项目无法推进和支付职工工资为由向阳某索要60万元。在这100万元中,肖立君分得87万多元,阮梁赐分得7万多元,曾某某分得2万多元。
2012年5月7日,肖立君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8日,阮梁赐被取保候审,5月10日,曾某某向检察机关投案自首。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肖立君、阮梁赐、曾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其中,肖立君是主犯,应当按照其参与的受贿总数100万元判处刑罚,判处肖立君有期徒刑13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
案例2 “土地爷”非法敛财成阶下囚
人物:莫天恩
职务:宾阳县国土资源局局长
办案机关: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检察院
在宾阳县城最繁华路段,有两间地段很好的商铺,真正所有者是莫天恩;县城一栋5层楼的售楼部,产权也是莫天恩的。作为宾阳县国土资源局原局长的莫天恩(56岁,正科级),从1987年起,先后担任宾阳县纪委常委,县财政局副局长、局长,县委办公室副主任等职,然后担任县国土资源局局长将近10年。他任国土资源局局长的10年,正是宾阳县加快城镇化建设,国有土地出让最为红火的时期。
检察机关审理发现,莫天恩从未实际支付任何钱款,却获得了宾阳县财政路两块地的使用权。莫曾称这是他向该县城建公司总经理借款20万元购买的两块土地,但并没有证据证明。检察机关审查认为,这其实是城建公司总经理鉴于莫的特殊身份,采取“以租代建”的形式,让莫无偿拥有了这两块地,在在租期结束后,莫还获得地上楼房所有权。另有证据印证,莫还收受了10万元购房款,用于购买商品房或某商业楼商铺。为了掩盖受贿真相,莫以假名“杨柳”签订了购房合同,但是,莫的收租行为暴露了他实际拥有两个商铺所有权的事实。
法院审理认定,在2006年下半年至2009年12月,莫天恩在担任南宁市宾阳县国土资源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非法利益,多次收受城建公司给予的好处费共计176.487万元。
2013年7月29日,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莫天恩有期徒刑13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万元。莫天恩收受的土地及土地上的楼房被依法没收,还要继续追缴莫受贿所得的81万多元。
案例3 群众7年实名举报掀翻“电霸”
人物:陈诗清
职务:玉林市水利电业有限公司原总经理
办案机关:玉林市人民检察院
玉林市水利电业有限公司原总经理陈诗清(54岁,正科级)一案曾在当地引起轰动。玉林市水利电业有限公司是自治区水利厅的下属企业,陈诗清作为该公司一把手,对当地的经济活动有重要影响,因为工业、农业等都离不开水和电。然而,陈诗清决定给一些企业送电是有条件的。新企业上马,如果不给陈诗清好处费,那就别想接通电。因此,他被当地企业界称为“电霸”。对陈的行为,一些群众不间断地向纪检部门举报。其中,在玉林做生意的南宁人梁海权,就坚持7年实名举报陈诗清。
据了解,2005年8月,梁海权以快件方式向玉林市及自治区两级检察院寄送了两份材料,落款都是他的真实姓名和地址,反映陈诗清利用职权受贿等问题。2006年6月份,梁海权又在自治区检察院开展检察长接待日时,拿着两张寄送快件的回执单,询问接访他的检察官关于此案件的进展。接访他的检察官答复称,将尽快派人调查,严肃处理。
2012年9月7日,玉林市人民检察院对陈诗清进行立案侦查。同年9月19日,自治区检察院下发逮捕决定书,9月21日,陈诗清被逮捕。据介绍,这消息一传出,玉林当地一些群众纷纷在自家门前燃放鞭炮庆祝。
法院审理查明,2004年至2012年,陈诗清在担任玉林市水利电业有限公司总经理期间,在该公司采购电力物资、建设电力工程过程中,收受了供应商、承建商送来的回扣款、好处费共88.4万元。另外,陈诗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伙同他人共同收受他人送来的好处费10万元,陈诗清分得其中的4万元。
2013年8月26日,北流市人民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陈诗清有期徒刑8年。
其他案例
人物:段一中
职务: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原巡视员
办案机关:自治区人民检察院
2003年至2011年,段一中(57岁,正厅级)在担任广西来宾市副市长、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局长、巡视员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和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所送财物共计价值100.7万多元,并获受贿利息7.92万元。
2013年5月3日,钦州市中级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段一中有期徒刑10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20万元。
人物:王若谷
职务: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南广铁路NGZQ-4项目部原经理
办案机关:自治区人民检察院
2009年2月至2010年5月,王若谷(48岁,正处级)在担任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南广铁路NGZQ-4项目部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人民币303万元、欧元1.5万元。
2012年10月23日,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2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万元。
人物:袁健明
职务:贵港市水利局原党组成员、总工程师
办案机关: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检察院
袁健明(46岁,副处级)是贵港市水利局原党组成员、总工程师,副处级。他在担任贵港市防汛抗旱调度中心大楼建设组办公室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于2004年至2010年间,为某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在顺利中标贵港市防汛抗旱调度中心大楼建设项目等方面提供帮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38万元。另外,袁健明在担任贵港市永安防洪排涝工程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期间,又利用职务便利,为城区防洪工程承建方在中标、签批支付工程款等方面提供帮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92万元。
经贵港市港南区检察院提起公诉,2013年9月18日,贵港市港南区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袁健明有期徒刑10年零6个月,并处没收财产10万元。
人物:谭义明
职务:钦州市征地拆迁中心原主任
办案机关:钦州市人民检察院
2007年至2011年,谭义明(55岁,副处级)在担任钦州市拆迁工作办公室负责人、市征地拆迁中心主任期间,利用其管理征地拆迁相关基础工程、审批工程款和处理征地拆迁纠纷问题等职务便利,多次收受他人送给的好处费共计121万元。
2013年1月5日,灵山县人民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义明有期徒刑10年,并处没收财产10万元。
人物:梁安
职务:防城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原副主任
办案机关:防城港市人民检察院
2005年至2011年,梁安(57岁,副处级)在担任防城港市规划局副局长、防城港市建设规划委员会副主任、防城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副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在分管防城港市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审批过程中,先后20余次收受他人现金共计172万元及价值9.01万元的房屋一套,其中54万元系索贿所得(南国早报2013年3月1日17版曾报道)。
2013年2月21日,防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梁安有期徒刑13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万元。
人物:何洪
职务:贺州市高级中学原校长
办案机关:贺州市人民检察院
2004年至2011年,何洪在担任贺州高级中学校长期间,在本校建设综合信息楼、学生公寓楼等工程项目中,利用发包工程项目和审批拨付工程款的职务便利,以好处费、过年过节红包等名义收受承建该校工程项目的个体建筑商贿赂款62.6万元;利用审批支付该校计算机教室、网络设备采购安装项目及电子备课室电脑采购项目货款的职务便利,收受好处费2万元;利用招生指标调配权力为他人解决子女入学问题,收受请托人贿赂款3万元。
2012年11月5日,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何洪有期徒刑10年6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万元。
人物:钟鼎魁等3人
职务:钟鼎魁是广西中远国际货运有限公司柳州分公司原经理
办案机关:柳城县人民检察院
2008年至2012年1月,钟鼎魁、黄盛滔、蓝芳波等人共向广西捷安公司、广西聚丰公司索取贿赂215.7万多元。其中钟鼎魁分得80多万元,黄盛滔分得42多万元,蓝芳波分得42万多元。2010年9月7日,钟鼎魁通过蓝芳波,向某公司索要10万元。
从2010年开始,为了和广西中远公司总经理谭某搞好关系,钟鼎魁分4次共送现金3.5万元给谭某作为感谢费。
2013年5月17日,柳城县人民法院以受贿罪、行贿罪判处钟鼎魁有期徒刑15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80万元;以受贿罪判处黄盛滔有期徒刑11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40万元;以受贿罪判处蓝芳波有期徒刑10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4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