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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交通事故后索赔精神抚慰金 法院驳回

A-A+2014年1月9日14:27桂林生活网-桂林晚报评论

  桂林生活网讯(记者 谭熙 通讯员 韦婷华)平乐一女司机驾车出车祸,交警认定对方负全责。女司机来到法院起诉,共向对方索赔10万余元,其中包括1万元的“精神抚慰金”。这1万元的“精神抚慰金”该不该赔?8日,平乐法院给出了答案。

  王晴是平乐人,去年3月中旬,她驾车经过国道323线827Km+900m时,与一辆大卡车迎面相撞。事故中,王晴的爱车气囊弹出,车身受损严重,保险杠和挡风玻璃损坏,事后花去8万多元的修理费。此外,王晴撞车后虽没有明显伤情,但她为保险起见,还是去医院做了检查,检查结果为“未见异常、病变”。

  交警认定,卡车司机刘明负事故全部责任。随后,王晴将刘明、刘明所在车队及保险公司告上法院,要求索赔医疗检查费、交通费、维修费等共计9万余元。此外,王晴还以在车祸中受到惊吓,索赔1万元精神抚慰金。

  刘明及车队负责人认为,他们买了保险,赔偿应该找保险公司。保险公司表示,王晴诉请的医疗检查费、车辆修理费、交通费可以根据发票予以确定,但王晴所提的精神抚慰金,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

  法院审理后一审宣判,对王晴提出的医疗检查费、车辆修理费、交通费等予以认定,判定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赔偿3000元,余下近9万元在商业险赔偿限额内赔偿,不足部分再由责任事故人承担。

  关于王晴索赔的“精神抚慰金”,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规定,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身损害赔偿的,可以请求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在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时,应考虑受害人的请求、受害人的精神损害程度、加害人的过错程度、加害人的经济负担能力等因素。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形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在这起案件中,医院各项检查结果显示王晴并未因车祸事故而实际受伤,并未对其人身造成严重后果。最终,法院驳回了王晴对精神抚慰金的诉请。(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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