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生活报(记者 卢盈)为建立诚信南宁,规范个人信用信息征集和使用活动,保护个人信用信息安全,营造良好的信用环境,今年11月,南宁市有关部门起草了《南宁市个人信用信息征集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12月12日,南宁市召开《办法》的专家论证会,在论证会上来自律师事务所、银行等单位的数十名代表就一些热点问题进行了讨论,其中,在对于该不该由政府来征集个人信用信息这个问题上争议较大,甚至有专家提出,这部《办法》在某些规定上有自相矛盾的地方。
争议
政府该不该征集个人信用信息
“政府该不该征集个人信用信息!征集的目的一定要明确。”在当天的论证会上,对于政府该不该征集个人信用信息,有专家提出自己的观点,专家认为征集个人信用信息的目的一定要明确,是为了促进征信业发展还是为了规范社会发展等,一定要有一个明确的说法。
“法不授权不可为!”还有专家认为,政府机关主动征集个人信用信息的做法有待考虑,政府立法征集个人信用信息,有自己给自己授权的嫌疑。
“我参加过不少专家论证会,这次论证是最为激烈的一次。”在对于该不该由政府征集个人信用信息这个问题上,一名从事律师工作的专家谈到,尽管争议较大,但他还是赞成由政府来收集个人信用信息,他说:“上海、北京、深圳等发达城市都已经有了相关的法律法规,从法律角度来说,个人要为自己的信用定价,个人信用信息的征集将是大势所趋。”
而起草方的相关负责人则表示,南宁市要构建一个信用体系,构建框架有几块,企业信用、个人信用都属于其中。值得明确的是,政府征集个人信用信息主要是政府履行职能,规范社会管理。
征集
有意愿多填写信息的该给予鼓励
“办法中对个人信用信息征集的范围做了规定。”专家谈到,除了规定征集范围包括哪些以外,还列出了禁止采集的信息,比如:家庭出身、宗教信仰等等。对此,这位专家认为,应该放开规定,他说:“有些被征集人想要自己的信息更加详尽,让自己的信用度更高,方便自己做生意等等,他们想被征集家庭出身等情况,我觉得就应该放宽规定,允许增加这类信息。”
还有专家谈到,在个人信用信息征集的范围方面,应该规定得更加详细。专家说:“比如说规定缴费信息是可以征集的,那缴什么费呢!该细化一些,比如水电费、行政事业性收费等,规定清楚了,办法的可操作性才强,不要没规定清楚,执行的时候模拟两可,容易让执法者滥用自由裁量权。”
使用
建议除刑事案件外其他单位不可随意查信息
在《办法》中有关个人信用信息档案的使用规定中有一条提出,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仲裁机构、行政公共管理职能的组织以及公用事业服务机构,因履行职责需要可以查询相关个人信用信息的,可以按照规定去查询信息。
对此,有专家认为不可行,专家说:“这是矛盾的,在征集规定中办法规定了市信用信息征集服务机构应当及时归集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等单位履行职务所形成的个人信用信息,又规定了这些单位可以查询,那就既是提供者又是使用者,说穿了就是自己既当球员又当裁判,不妥。”专家认为“履行职责”的范围过于宽泛,前述机关单位的大多数事情都可以归结为“履行职责”,则增大了公民信息被滥用的风险。应该是除了刑事案件需要外,个人信用信息不该被查。
另外,专家建议,不应该以强求个人登记信用信息来规范,而是要从鼓励的角度来立法,比如,鼓励个人登记后,能方便个人做生意、方便贷款等,在这方面给予优惠政策,来让更多的人自愿地被整征集个人信用信息。
管理
个人信用信息 拟五年更新一次
个人信用信息被征集后,是否一成不变?如果有一次因为特殊原因,没有按时缴费,是不是就会永远留下这个“污点”?对于这个问题,《办法》起草方的相关负责人说,《办法》规定,个人信用信息的保存期限确定为5年。
“这是参照了《征信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和其他城市的做法来确定的。”这位负责人表示,设定个人信用信息5年的保存期限,即有不良信用信息记录的被征信人在5年后有消除信用污点的机会,意味着个人信用信息的状况不是一成不变的,是会随着被征信人在个人信用有关领域发生的行为变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