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国早报南宁讯(记者 周如雨 通讯员 陆妙)12月11日,余某被岑溪市公安局以涉嫌交通肇事罪某执行逮捕。10多天前,余开着一辆“助力车”,在回家途中将一老汉撞伤并致死。事后,余某的“助力车”被交警部门认定为机动车,且其为无证驾驶。对此,余某痛心疾首地说:“××车行,你可把我害苦了。”
11月23日傍晚,余某驾驶他妹妹购买的一辆无悬挂车牌的“助力车”在路上行驶。当其行驶到容县至岑溪一级公路,即岑溪市马路镇善村路口路段时,与一辆自行车相碰撞,致骑车老汉受伤。经交警勘查,余某所骑“助力车”各种参数均超国家对于助力车参数标准,被认定为机动车辆,且余某没有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故余某对此次交通事故负主要责任。
对此,余某辩解称,这辆代步车在购买时,商家口口声声称其为“助力车”,不需要驾驶证就可上路。但交警人员表示,经检查,涉事“助力车”气缸排量达124ML,最大时速超过50公里,该数据已超过助力车的标准参数,理应被认定为机动车。面对交警强有力的证据,余某才认罚。与此同时,他还不断埋怨“都是车行害了我”。
据介绍,被撞老汉经送到医院进行抢救治疗后,由于伤情严重,于11月26日不幸因医治无效身亡。经岑溪市人民检察院批准,12月11日,岑溪市公安局以涉嫌交通肇事罪,对余某实施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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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力车,是指主要用人力脚踏驱动的车辆,用燃油或电力加以辅佐之;其前提是要有人力脚踏的装置,其次才是燃油或电力辅助驱动的装置。
按照去年9月1日开始实施的国家标准,助力车要同时具备下列三个条件:一是要有人力脚踏装置,二是时速不能超过20公里,三是重量不能超过40公斤。
无论采用何种驱动方式,其最大设计车速大于50km/h,如使用内燃机,其排量大于50ml,如使用电驱动,其电动机最大输出功率总和大于4kW的摩托车,即为机动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