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义网桂林12月11日电(通讯员 朱程路)拆迁补偿款是国家给予拆迁户的物质补贴,为了避免一些人想通过抢建房屋获取国家高额补偿款,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因此在办理拆迁补偿款时,国家区别有证房屋与无证房屋确定不同的补助标准。而被告人杨长林伙同郑某等人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共计189万元,将作废的房产证冒充拆迁户的房产证,帮助几名农民的无证房屋最后得到国家按照有证房屋标准补偿,杨长林则从中获取利益。2013年12月10日,经广西桂林市秀峰区检察院侦查终结并起诉的被告人杨长林涉嫌行贿一案,现经一审判决,法院同意检察机关的指控,认为被告人杨长林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经审理查明,2011年3月至2011年10月,被告人杨长林与周某等人商量如何帮助无证房屋拆迁户办成有证房屋拆迁户,以获取国家高额补偿款。经过与无证拆迁户联系后,拆迁户同意若最后得到有证补偿,只从最终补偿款拿一部分,另一部分给杨长林等人。杨长林与周某等人商量后,决定通过原城乡建设局副局长程某和档案管理员阳某,将已经作废的建筑证办成拆迁户房屋的建筑证,然后找到拆迁组工作人员董某为其办理拆迁补偿事宜。被告人杨长林等人在此期间共计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189万元,并使国家超标准多支付并损失550万余元。杨长林由于在共同犯罪中其次要作用,是从犯,所以对其减轻处罚。
检察机关提醒广大群众,拆迁补偿工作必须按照国家相应的法律法规进行,任何意图通过虚假手段骗取国家补偿款的行为和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来意图骗取国家拆迁补偿款的行为都是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违法行为,最终都将受到法律的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