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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为筹毒资窃家人手机 父亲送儿子进派出所

A-A+2013年12月11日01:25南国早报评论

  南国早报罗城讯 29岁的男子廖某勇长期吸毒并不务正业,曾因犯盗窃罪入狱服刑。刑满释放后因没钱购买毒品竟然将“黑手”伸进自家,盗窃了姐姐的手机。父亲得知后,亲手将不孝儿扭送至派出所,并强烈要求追究儿子的刑事责任并从重处罚。近日,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廖某勇犯盗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对被告人廖某勇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50元予以收缴,上缴国库。 

  2013年4月8日18时许,被告人廖某勇在罗城县黄金镇前进街自己家中,进入其姐廖某菊的房间内,趁无人之机,将廖某菊放在床头充电的一部白色三星牌手机盗走。后被告人廖某勇将盗得的手机以150元抵押给他人,并将所得赃款150元用于生活开支。同月9日,被告人廖某勇将盗得的手机赎回归还廖某菊。同月10日17时许,被告人廖某勇被其父亲廖某强扭送至黄金镇派出所。经罗城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手机价值为896元。 

  被告人廖某勇的家属还提供了一份关于强烈要求公安机关对廖某勇进行刑事处罚的申请书,因廖某勇长期吸毒,刑满释放后没有悔改,继续偷东西,因此其一家人强烈要求从重处罚他。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廖某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896元,因其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此次盗窃数额可确定为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律,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廖某勇犯盗窃罪成立,且被盗的近亲属要求对其严惩,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廖某勇原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在刑罚执行完毕后5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廖某勇归案后基本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且已将所盗财物归还被害人,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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