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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安村民小组长挪用征地补偿款放高利贷获刑6年

A-A+2013年12月6日15:29桂林生活网-桂林晚报评论

  桂林生活网讯(记者 杨亚 通讯员 蒋世明 张依)为获取高额利息,兴安一村委村民小组原组长刘某等3人擅自将100万元集体征地补偿款借给他人,最后不但部分借款无法追回,还触碰了法律。上周,兴安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宣判,12月5日,不服判决的刘某等人提交了上诉书。

  2011年12月21日,当时任兴安县兴安镇一村委村民小组组长的刘某、副组长张某甲、张某乙以修建村道路的名义,到村委出具证明,从该村民小组的集体征地补偿款中取出100万元。

  然而,刘某等3人拿到这笔钱,并非真的拿去修路。在此之前,他们已经与胡某、纪某达成协议,由刘某等3人将钱借给胡某和纪某,月息3分。刘某等3人从集体征地补偿款中取出的这100万元,就是要拿来借给胡某、纪某放高利贷的。

  最终,刘某等3人分别借给胡某和纪某各50万元。之后,他们从胡某处得到4个月利息共12万元,每人分得4万元。

  世界上没有不透风的墙。这件事没多久就被村民知道了,大家对刘某等3名村干部的行为表示不满。3人迫于压力,赶紧找胡某和纪某要回借款,2012年5月14日,纪某归还了所借的50万元,可胡某消失不见,50万元至今未还。

  2012年7月,刘某等3人只好自掏腰包,将胡某未还的50万元凑齐,归还给村集体。有村民觉得,刘某等3人的行为涉嫌犯罪,遂向兴安县检察院举报。

  检察院随即展开调查,在调查中,工作人员还发现,2012年3月,刘某利用协助管理土地征用补偿费的职务之便,将领取的村民小组鱼塘征用补偿款21万多元挪作他用,将其中的17万元借给他人使用,余款用于个人开支。

  7月4日,刘某将挪用的21万多元集体补偿款归还到村集体账户中。

  上周,法院对该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刘某等3人均犯挪用公款罪,刘某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张某甲和张某乙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6个月。三人共同退出非法所得12万元,上缴国库。

  12月5日,记者从兴安法院获悉,刘某等3人不服判决,已于本周递交了上诉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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