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生活网讯(记者 秦宇华 通讯员 蒋亚东 阳志军)利用自己的职务便利,为他人“开绿灯”,非法收受93万元,桂林市规划局负责规划审查相关工作的原科长黄炜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了代价。11月27日,雁山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黄炜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
法院审理查明,2002年1月至2006年8月,黄炜担任原桂林市建设与规划委员会(现为桂林市规划局)副总工程师,2006年8月任城市规划科科长。担任副总工程师的职务期间,其主要负责建设项目规划设计审批的预审查,预审通过后把项目规划提交规划业务会讨论;担任城市规划科科长职务期间,其主要职责是带领科室办理建设项目的选址定点。
2003年,七星区某处住宅的一期项目规划设计由黄炜负责初审。为加快规划审批速度,开发商曾某找到黄炜让其帮忙,承诺赠送一套房子以示感谢。此后,该项目的规划设计由黄炜初审后提交规划业务会讨论,顺利获得通过。2005年,曾某将房子价值折算成现金,分二次将钱送给黄炜,第一笔为15万元,第二笔为20万元。
2004年,一个商品房项目的实际控制人李某找到黄炜,想提高项目原规划中的建筑面积。李某在办事过程中给黄炜送来了现金20万元。最终,在黄炜的帮助下,该项目的规划调整通过审批,建筑面积由28895平方米增至39600平方米。
2006年,一个房产项目的总经理找到黄炜,说项目因拆迁安置等问题,进度缓慢。为了解决拆迁安置,项目需要调整原规划增加安置房面积,因此让黄炜帮忙尽快为项目调整规划进行审查。在黄炜的影响下,原规划中的总建筑面积12820平方米增加至14210平方米,容积率2.0提高至2.19,调整后的规划被他提交讨论,并获得通过。随后,该项目总经理送给黄炜3万元。
短短几年,黄炜就收受了数十万元。眼见国家对建筑行业贪腐的打击力度逐年增大,2011年4月,黄炜主动找到本单位的纪检部门,交代了自己收取开发商好处费的情况。
法院认为,黄炜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现金人民币共93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构成受贿罪。由于黄炜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此,黄炜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其退交的暂扣在桂林市人民检察院的赃款人民币93万元及孳息,依法追缴,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