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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交警公布数起典型交通案例 男子毒驾撞四车

A-A+2013年12月3日08:27当代生活报评论

  当代生活报讯(记者 李平 蒋涛 通讯员 黄贝伊 梁洪源 陈海 梁春汉)“全国交通安全日”刚过,我们就将于明日迎来“全国法制宣传日”。为了摒弃违法驾车行为,记者从广西交警总队搜集了近期发生在广西部分地市的几个经典交通案例,以案说法,希望广大驾驶员在驾车时遵纪守法,爱惜生命,不要以身试法。

  毒驾发案连撞4车 驾驶证被注销

  今年10月1日22时许,一辆黑色小轿车在途经百色市隆林县城民族广场时,突然撞向4辆停放在路边的摩托车,所幸没有人员受伤。案发后,隆林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发现,肇事轿车驾驶员吴某和副驾驶座位上的陆某精神恍惚、身体摇晃,又哭又笑,行为十分怪异,且呼吸急促,面色苍白。民警凭工作经验和职业敏感,判断两人为疑似吸毒人员,立即将两人控制,并通知禁毒民警介入调查。禁毒民警对吴某、陆某的尿样进行氯胺酮试剂检测后,确定两人事发前曾吸食毒品。

  经审讯,吴某、陆某对吸食毒品K粉后驾驶机动车辆造成交通事故的事实供认不讳。由于新修订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对吸毒人员申领驾驶证“零容忍”,吴某不仅要接受强制戒毒,还要受到注销驾驶证的行政处罚。这也是新交规实施以来,百色市首起因毒驾被注销驾驶证的案子。

  【交警解读】毒驾的危害比酒驾更为严重,相关部门曾经做过试验,酒驾司机反应比正常时慢12%,而毒驾司机反应比正常时慢21%。并且,毒驾司机由于过度兴奋,时常会产生幻觉,很容易对速度、距离判断失误,导致汽车失控。

  醉驾追尾:小汽车追尾货车 事故致3人死亡

  2012年5月3日22时20分,在广昆高速公路363KM+800M处,一辆车牌号为粤S89Q09的小轿车与一辆川K28258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的低平板半挂车(核载15000kg,实载31200kg)发生碰撞,造成小车驾驶人盘天海及车上两名乘客当场死亡,另一名乘客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特大道路交通事故。

  【交警解读】经死者心脏血液检测鉴定,小汽车驾驶人盘天海酒精含量为141mg/100ml,属醉酒驾驶。

  此次事故暴露出以下4方面问题:一是酒后(醉酒)驾驶在年轻人中仍然存在。小汽车上4人都是80后,活动多,交通行为频繁。但他们交通意识不强,知法违法;二是故障车辆占道停车存在严重安全隐患。驾驶员应尽量避免在路上维修车辆,并及时呼叫施救车辆拖离至安全区域,避免后车追尾造成不必要的伤亡;三是部分大货车反光标识、喷涂标识不明显,甚至没有粘贴或喷涂,极容易造成后果惨重的追尾事故;四是夜间或恶劣天气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更要提高警惕,振奋精神,避免疏忽大意或疲劳驾驶、超速行驶等行为造成车祸。

  肇事逃逸:被追尾后逃逸 被判有期徒刑1年

  2012年8月18日晚8时10分,韦启德驾驶桂12-B3839号多功能拖拉机,搭乘梁定烈满载着一车玉米从龙元村往宜州市区准备销售。行驶至省道S204线113公里加15米处(刘三姐乡中学)路段时,突感身体不适,随即将车稍微靠右停放在路边,让梁定烈驾驶。谁知在交换座位的过程中,遇吴茂胜无证醉酒驾驶一辆无号牌两轮摩托车,同向行驶撞上其车辆左侧尾部,韦启德与梁定烈发觉有车辆撞上后,由于害怕承担责任未下车查看,而选择驾车逃逸。后吴茂胜因事故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交警解读】宜州市公安局交警大队组织民警对此事故的成因及当事人的事故责任进行分析认为:韦启德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其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应当认定韦启德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但有证据证明,受害者吴茂胜驾驶机动车时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并且其驾驶的是无号牌两轮摩托车;加之司法鉴定意见证实吴茂胜发生事故时血液酒精含量为86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也存在过错,可以减轻韦启德的事故责任。

  2012年12月3日,该案件在宜州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结。法院认为:被告人韦启德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1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经触犯我国刑法,构成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韦启德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

  无证驾驶:交通肇事逃逸 负事故全责

  2012年10月1日13时10分许,容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接到报案:在国道324线1373KM+450M处一辆小轿车与一辆自行车发生碰撞,自行车骑行者当场死亡,肇事小轿车逃离现场。

  经过缜密侦查和走访,办案民警在毗邻事发现场的岑溪市昙容一石场发现肇事了逃逸车辆,并现场抓获一名肇事嫌疑人吴×志。但在提审中,吴×志交代其所乘车辆的确是上述重大交通事故的肇事车辆,但驾驶员不是他,而是另有其人。

  12月14日上午,迫于强大的攻势和压力,万×辉主动到容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投案自首,交待了其无证驾驶肇事逃逸的犯罪事实,并与死者江×东家属协议办理经济赔偿事宜。

  【交警解读】万×辉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就驾驶机动车辆上路行驶,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其过错是造成事故的原因。并且万×辉在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因此,警方认定万×辉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电动车手请把安全当回事

  据介绍,目前南宁市电动车保有量已达近百万辆,电动车大军发展迅速,涉及电动车的事故比例也不断增长。自今年8月15日起,电动车开始上牌,但交通事故仍然不断,让人不由得思考,在上牌之外,还有什么措施能让电动车手把自己的安全当回事。

  两电驴互撞 受伤又担责

  今年7月的一天,陆某在永和桥上驾驶电动车试图从左边超越前方一辆电动车时,车把手与前车车手的手臂相刮碰,造成双方倒地受伤。

  【交警剖析】类似事故很多,建议市民在道路上驾驶电动车,一定要文明礼让,与其他车辆或行人保持安全距离,安全行车,文明出行。此案例中,陆某超车时未与前车保持安全距离,是造成此事故的原因,所以陆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驾车闯红灯 主责自己担

  今年2月的一天晚上,谭某驾驶电动车南北向经过友爱民主路口时,与一辆东西向行驶的出租车相撞。谭某与电动车倒地滑行,又撞上另一辆等待信号灯的小汽车。事故造成3车不同程度损坏,谭某的脚部也受了伤。

  【交警剖析】不少电动车经过路口都不按交通信号灯行驶,更有一些车手只要看到侧方车道没有车辆经过,或者车辆比较少,就会闯红灯,岂不知这样会把自己置于危险当中。

  酒驾加逆行 祸事惹上身

  今年6月的一天,南宁市324国道罗文路段,卢某驾驶一辆电动车靠左逆行,与对向一辆正常行驶的摩托车相撞,事故造成车辆损坏,2人受伤。

  【交警剖析】交警调查发现,卢某每100毫升血液里的酒精浓度达150毫克,已经属于醉酒驾驶,加之又是逆行,遂负事故主要责任;而对方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符的套牌摩托车,但不是引起该起事故的主要原因,所以只负次要责任。需要注意的是,很多电动车手因为电动车醉驾处罚仅为50元,觉得违法成本较低就随意妄为。殊不知一旦发生事故,因为自己要负主要责任,不但要流血,而且要破财。

  相关链接:保有量激增 电动车事故同比上升

  据统计,2013年前10个月,南宁市涉及电动车的事故105起,占全市事故综述的21.6%,事故造成19人死亡,132人受伤。而2012年,南宁市涉及电动车的事故为106起。数据显示,近年来涉及电动车的事故不断增长。

  电动车不断增多后,因为不像汽车那样便于管理,驾驶人也没有经过正规的驾驶培训,就出现了很多乱象:逆行、占道行驶、闯红灯等等。据交警部门分析,涉及电动车事故的原因,排在前3位的是:占用机动车道行驶,经过路口不按规定导向行驶、闯红灯,电动车随意横穿马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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