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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骂交警自称是广西林业厅的 被诉侵犯名誉权

A-A+2013年12月3日07:26法制日报评论

  法制日报讯(记者 莫小松 见习记者 马艳)今年8月,80后男子秦某因不服交警处罚,辱骂交警,并称“我是林业厅的”,此事引发网络持续关注。事发后,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厅认为该男子侵犯其名誉权,将该男子诉至法院。12月2日上午,此案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一庭开庭审理。

  8时30分,庭审开始,被告未到庭,并且手机关机。等待30分钟后,被告仍未到庭参加诉讼,法院依法缺席审理。

  广西林业厅委托代理人何耀雄律师向法庭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在广西电视台资讯频道等媒体上向原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名誉受损所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据了解,被告秦某出生于1985年,是广西博白县人。2013年8月5日,南宁市交警二大队民警在南宁市星湖路执法时,发现被告的车牌号码为“京NQC813”的机动车违章停放,于是上前贴罚单。随后出现的车主秦某拒绝向交警出示驾驶证和行车证,并抢夺交警的手机辱骂交警,称自己是林业厅的工作人员,放言要让交警下岗。

  8月6日,广西电视台资讯频道《新闻在线》节目、南宁电视台“整洁畅通有序大行动”专题栏目对此事件进行了报道,事件在网络上成为热点话题。

  8月7日,广西林业厅发出声明称,秦某并非该厅工作人员,该男子的行为混淆视听,捏造事实,且造成一定的负面社会影响,侵害了该厅的名誉权。

  当晚,秦某给《新闻在线》微信公众平台发出10余条语音微信,对媒体进行威胁,称“总有一天会炸烂你”。

  尽管广西林业厅发布了声明,但仍未能阻止事情的持续发酵。一些网站论坛上出现对广西林业厅的各种质疑:“可能是借调的”、“难道又是临时工”、“真不是的话可以查一查他家的背景,林业厅也要谨慎,搞不好内斗”。

  何耀雄称,被告的侵权行为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并且进一步扩大了负面影响,加剧了对原告名誉权的侵犯,林业厅起诉维权是一种理性选择。

  法庭归纳此案的调查重点为:被告的行为是否存在过错?是否侵害了原告的名誉权?应当承担何种民事责任?原告要求被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权并赔偿律师费6000元有何事实与法律依据?

  何耀雄向法庭出具广西林业厅的声明以及一份《企业基本信息查询单》,表明被告于今年5月8日在南宁市青秀区开设公司从事经营性活动,并非广西林业厅的工作人员。

  何耀雄称,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相关规定,名誉受到侵害的可以要求侵权方赔偿损失。此案中,被告在媒体、公众面前严重侵害了广西林业厅的权利,足以降低林业厅的公众评价。被告实际上并不是林业厅的工作人员,以一种谎报家门的方式面对媒体报道,并在公众面前公然辱骂交警,其主观上有过错,与损害林业厅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被告行为违法,且原告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

  由于一方当事人未到庭参加诉讼,法庭没有当庭进行调解程序,法院将择期进行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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