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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被撞十年后拿到赔偿 肇事者履行判决赔3万

A-A+2013年12月2日15:52南国早报评论

  南国早报来宾讯(记者 黄必成 通讯员 廖娟)法院执行局法官动了真格,受害者小李在车祸发生十年后终于拿到赔偿款。据了解,驾驶拖拉机将小李撞成左小腿残废的司机兼车主的姜某,为了躲避法院的赔偿判决,竟然先后两次卖掉了法院扣押和查封的标的物——两辆车子。

  2002年9月25日上午,家住来宾市兴宾区的18岁少女小李骑自行车出门,被男子姜某驾驶的一辆农用后推车碰刮致伤,事故造成小李左小腿严重骨折,经鉴定为八级伤残。经交警部门认定,姜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小李承担次要责任。2003年3月,兴宾区法院判决姜某赔偿小李各项损失共计2.9万余元。判决生效后,姜某没有履行法院判决。

  2003年7月,小李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当年8月,法院执行庭扣押了姜某肇事的农用后推车,并查封其在兴宾区良江镇街上居住的房屋。事后,由于姜某答应赔偿小李,法院便解押让姜某把农用车开回家。没想到,姜某不但没有赔偿,还将农用车卖给了别人,而且还长年离家躲藏了起来。

  后来,姜某的祖母、母亲、姐姐和妹妹又向法院提出异议,认为法院查封姜某在良江街上的房子,侵害了其他共有人的合法利益。法院审查后于2006年6月作出裁定,姜某的房屋属于其家庭成员共5人所有,不宜分割拍卖,同时因姜某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案件执行程序终结。法院还提出,如姜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小李可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由于自己的合法权益没有得到实现,小李和家人多次要求法院查找姜某的下落。

  去年9月,在小李的申请下,法院对该案恢复执行。法院执行局副局长韦薇接手此案后,多次到姜某家找姜某,但姜某均不在家。后来,根据线索得知姜某名下有一辆北京现代小轿车。今年4月,法院终于找到了姜某,查封了这辆小轿车。但是,姜某为规避执行,又擅自把车子以5.5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了梁某。执行法官发现后找到梁某,通过其来说服姜某履行法院十年前的判决。

  11月27日,姜某和购车人梁某、小李和家人来到兴宾区法院接受调解,姜某和小李最终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姜某当场一次性支付给小李2万元,并承诺在下月将还清剩余的1万元(9000多元本金和利息共计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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