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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以高额利息等骗取4300万余元获无期徒刑

A-A+2013年12月2日00:01新华网评论

  新华网南宁12月1日电(记者 管浩 夏军)广西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宣判一起巨额诈骗案,被告人韩某因诈骗4300万余元一审被判处无期徒刑,案件受害人多达87人。

  据介绍,被告人韩某,广西全州人,初中文化,职业为个体工商户。经法院审理查明,1998年至2012年期间,被告人韩某打着“投资建厂、经营食品厂、搞房地产招投标、帮银行完成任务、买地等需要资金”的幌子,隐瞒资金用途和无还款能力的事实真相,采取高额利息回报、重复抵押、借新还旧等手段骗取唐某、任某等共87名被害人的信任,先后单独向87名被害人借款本金共4341.933万元。

  期间,87名被害人先后多次要求韩某支付利息或归还借款本金。韩某均以贷款没有下来等各种理由搪塞,拒绝向蒋某、郑某等57名被害人归还借款本金和支付利息。对于唐某、任某共30名被害人到期应支付的利息,韩某以借新还旧的方式,从其他被害人处借来资金,陆续支付利息累计270万余元。对于其中8名被害人到期未支付的部分利息,韩某则将利息累计计入本金,同时书写借条给被害人保管,累计将未支付利息转换成借条的金额为1000万余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韩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钱款,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韩某到案后虽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但鉴于韩某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特别重大经济损失,故对韩某不予从轻处罚。

  法院一审判处韩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同时法院责令韩某分别退赔87名被害人经济损失共计4300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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