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网讯(记者 莫小松 见习记者 马艳 通讯员韦祖珍)近日,广西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强奸案并作出了宣判,被告人韦某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韦某某日中午在朋友家吃饭喝了两瓶白酒,吃完饭后独自一人行至一条山路,看见被害人李某独自在放牛,并发现周围无人。韦某酒后冲动起了邪念,突然从后面抱住李某,要求与其发生性关系。李某强烈反抗,韦某将李某拉到在地,在体力和耐力的拼搏下,醉酒的年轻小伙反被李某制服,李某立即通知家属并报警,公安人员赶来将韦某抓获。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韦某的行为构成强奸罪,属犯罪未遂,请法院依法判决。庭审过程中,被告人韦某辩称,其未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不构成犯罪。
法院认为,被告人韦某违背妇女意志,强行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强奸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韦某犯强奸罪的罪名成立。因被告人意志以外的原因,犯罪未能得逞,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韦某辩称其未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不构成犯罪,是对法律的误解,法院不予采纳,遂对被告人韦某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