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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立法保护海洋环境最高处罚20万元

A-A+2013年11月30日00:10新华网评论

  新华网南宁11月29日电(记者 刘晓莉)为了保护和改善海洋环境,合理开发利用海洋资源,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广西壮族自治区海洋环境保护条例(草案)》于11月28日召开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上正式通过。按照条例相关规定,违反者最高可被处以20万元的罚款。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唐政说,广西管辖的海域拥有丰富的海洋生物资源、滨海旅游资源、海洋油气及矿产资源、海岛资源。近年来,随着广西沿海港口码头、滨海旅游、油气开采、临海工业等开发活动日趋频繁,给海洋环境造成重大影响,使得近岸海域污染、海洋生物资源衰减、重要海洋生态系统退化等问题呈加快趋势,不仅影响海洋可持续发展,也与建设生态文明示范区的目标不协调。鉴于此,2011年起,广西壮族自治区法制办开始着手起草《广西壮族自治区海洋环境保护条例(草案)》。

  按照条例规定,在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的区域外采挖砂石的,由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采挖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未按照批准方式围填海,或者使用的填充材料不符合海洋环境影响评价要求,或者使用生活垃圾、医疗垃圾等有毒有害材料填海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或者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权限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运行,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据悉,该条例明确了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全社区共同参与的保护机制,确立海洋环境监管的基本工作机制,确立海洋生态保护的多种工作途径,强化海洋环境污染的多元化防治措施,强化法律责任。条例将于2014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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