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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新文物保护条例呈现五大亮点 专家进行解读

A-A+2013年11月29日08:46南国早报评论

  南国早报讯(记者 龚文颖)11月2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文物保护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条例》)经自治区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将于2014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届时沿用了20年的旧“保护管理条例”将废止。新版《条例》有何亮点?法规的主要起草人、自治区文化厅副调研员彭鹏程应南国早报邀请,对此进行了解读。

  1、文物保护单位不得撤销

  《条例》内容:

  变更文物保护单位行政隶属关系的,由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批准,批准前应当征求上一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的意见。

  已经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得撤销。文物保护单位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毁损、灭失的,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可以将其注销,在注销前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并征得上一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同意。

  解读:

  在广西乃至国内许多省区,一些文物保护单位同时也是旅游景点,有可能归旅游、园林或宗教等部门管理。例如百色市的一所纪念馆由管委会管理,另一所会馆由文物部门管理,不同管理部门的管理力度、管理水平、资金投入与支持力度均有不同。《条例》提出文物保护单位变更、注销时要征求上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意见,是为了防止一些地方随意撤销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导致文物保护单位毁损、灭失。

  2、文物等级由自治区文物部门组织鉴定

  《条例》内容:

  博物馆、图书馆以及其他文物收藏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建立藏品保护管理制度和藏品档案,对所收藏的文物要逐件登记,分级造册,账、物分别指定专人保管。文物收藏单位应当将一、二、三级文物藏品目录报所在地公安机关备案。

  文物的等级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组织鉴定。

  解读:

  我国各省区文物藏品的登记和备案工作,虽然经过多年努力,管理日益规范,但仍存在不少问题。例如文物与一般用品混杂一起不作区分,大量文物无账可循;博物馆负责人退休、离职后,由于账目不清或不完整,文物遗失情况时有发生。

  近年来,各种“鉴宝”节目大热,各路专家鱼龙混杂,很多专家的资质和鉴定程序并不符合规范,通过这个途径鉴定的文物也不具有法律效力。彭鹏程介绍说,明确只有自治区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具备文物鉴定的资格,对文物鉴定活动、人员进行监督,才能更好地保护文物,维护文物收藏市场秩序。

  此外,在很多关于文物被盗、文物走私等的案件中,文物的等级是一、二、三级珍贵文物还是普通文物,价值多少,都需要有资质的鉴定机构确认,并作为日后量刑的重要依据。

  3、没收、追缴的文物应及时移交

  《条例》内容:

  依法没收、追缴的文物,有关机关应当在结案后三十日内连同有关资料无偿移交同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指定的文物收藏单位收藏。

  解读:

  2012年2月,桂林市公安局侦破桂林市靖江王陵园被盗石像文物案件后,于当年3月将文物移交给桂林市文化局。彭鹏程介绍说,公安、海关、工商等部门在没收、追缴文物后,由于各种原因,能够像这样及时移交文物的比较少。由于这些部门不具备保管文物的条件,很多时候文物在库房里随意堆放,甚至因为没有库房而长时间放在办公室里。为了更好地保护文物,《条例》特别作出规定,以期更多文物能尽快移交文物部门。

  4、各自制定应急预案保护文物

  《条例》内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内文物安全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制定文物安全突发事件部门应急预案。文物保护单位、文物收藏单位应当制定文物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解读:

  广西虽然不属于地震多发区域,但是水灾、火灾、台风等灾害仍然时有发生,这给文物特别是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造成了困难,甚至是不可挽回的遗憾——全州曾经有一座古戏台被火烧得只剩下断壁残垣,宁明一处岩画被泥石流掩埋,几乎全毁。

  彭鹏程介绍,《条例》增加了保护规划、监督管理的规定,强化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保护文物的职责。有了应急预案,才能落实具体责任人,配备硬件设施,出了紧急情况才能更快更好地抢救和保护文物。

  5、利用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经营须上缴部分收入

  《条例》内容:

  利用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进行经营的,经营者应当从经营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上缴文物所在地设区的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用于文物保护,具体上缴数额由经营者与设区的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在签订使用文物安全责任书中约定。

  解读:

  《条例》特别规定了利用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经营的责任义务,上缴一定经营收入用于所利用文物的安全、保养和修缮。彭鹏程说,国内一些省区对具体上缴数额作出明文规定,比例多为20%~30%。但这个费用如何返还没有具体规定,一般是通过财政拨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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