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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严禁元旦春节期间用公款购买赠送年货节礼

A-A+2013年11月29日07:32广西日报评论

  广西日报南宁讯(记者 李贤 通讯员 莫鸿岸 钟文瀚)11月27日,自治区纪委监察厅发出通知,严禁元旦春节期间公款购买赠送烟花爆竹等年货节礼。

  通知要求,元旦、春节将至,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国有企事业单位和金融机构,要严格执行中央纪委规定,严禁用公款购买赠送烟花爆竹、烟酒、花卉、水果、年粽、其他食品等年货节礼(慰问困难群众职工不在此限)。要严肃财经纪律,强化审计监督,相关费用不准转嫁摊派,一律不予公款报销。

  通知强调,全区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要认真组织学习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坚决贯彻执行中央和自治区有关要求,不得打折扣,不得搞变通。要带头勤俭节约、移风易俗,以优良党风政风带动民风社风,过一个平安欢乐祥和的佳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强化执纪监督,对用公款购买烟花爆竹等年货节礼的顶风违纪行为,要快查快办,严格责任追究,及时通报曝光,不断巩固纠正“四风”的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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