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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民随地吐痰 环卫工可以罚50元

A-A+2013年11月27日08:11南国早报评论

  南国早报讯(记者 郭燕群 罗暘)近日,《南宁市实施城市管理委托执法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经南宁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规定》拟采用小额罚款由城管委托执法的新方式,赋予城区街道办或者环卫机构对随地吐痰、乱扔纸屑等行为当场处罚权。该《规定》将于12月1日起施行。随地吐痰如何处罚,再次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

  现状:随地吐痰执法难

  南宁市兴宁区城管大队一名中队长介绍,虽然法律法规规定对随地吐痰、乱扔果皮纸屑等违法行为可以处罚,但实际工作中由于人手不足和取证困难,真正处罚的很少。

  如,该中队仅20多名执法人员,管辖范围却超过100万平方米,平均每人管理约5万平方米地段。平时的工作重点一般是查处违章户外广告、占道摆卖和违章泥头车等,很难顾及随地吐痰等轻微违法行为。且让1名执法人员紧盯5万平方米范围内有无人随地吐痰,是不可能做到的。

  该中队长说,取证困难也是一大难题。实施行政处罚必须要有完整的证据,就算只是随地吐痰,若无视频或图片作证据,不好处罚。一名城管执法人员介绍,南宁市曾对随地吐痰等轻微违法行为开展过集中整治,当时不少执法人员聚集在朝阳广场等场所,扛着摄像设备拍摄。但在证据确凿的情况下,仍有不少违法者不愿缴罚款,与执法人员发生争执。

  据了解,目前在南宁的个别城区,已将城管中队的管理权限下放到了街道办,如青秀区在10月中旬就把6个中队成建制地下放到了辖区的5个街道办和1个开发区;在兴宁区,街道办也可以直接指挥城管中队,不需要每次都与城区城管大队协调。虽然执法效率有提高,但人手不足的问题还是未得到解决。

  新政:小额罚款委托街道办等处罚

  《规定》规定,应当给予警告或50元罚款处罚的“随地吐痰、便溺”和“乱扔果皮、纸屑、烟头等废弃物”这两种行为,城管部门可将行政处罚权委托给城区街道办、环境卫生管理机构或其他符合条件的组织实施。

  南宁市法制办行政法规科科长农朝胜介绍说,按《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受委托的组织必须具备符合的条件,要求是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具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的工作人员等”。

  “南宁市目前还没有‘委托执法’的规定。”农朝胜说,鉴于目前现有执法队伍人员有限,执法力量不足,为确保规范市容环境卫生的小额罚款处罚工作取得实效,从属地管理的角度出发,《规定》中明确可将执法权委托给街道办和环卫机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经审查后也可以受委托执法。这意味着今后街道办和环卫机构可以处罚随地吐痰的行为。

  受委托单位:有处罚权压力更大

  青秀区一名环卫工人对这一“新政”表示欢迎,他说,如果执法权委托给了环卫工人,可能会减少随地乱扔等情况出现。他说,环卫工人是最不能容忍随地吐痰、乱扔果皮纸屑等行为的群体,但因无执法权,即便有人当着他们的面乱扔,他们也只能劝说,有时还会被对方辱骂。另一方面,环卫工人工作时间长,发现违法行为可以及时劝阻、警告或处罚。

  “若由街道办来处罚,今后工作压力更大了!首先是人手不足,其次是取证难。”11月26日晚,西乡塘区一名街道办副主任说,在他们街道办,真正拥有执法权的只有城管中队的十来名队员,名义上是放在街道办,实际是由城区城管局管理,而有编制的街道办工作人员也只有十来名。“我们街道光流动人口就有十多万,本身还承担政府的其他工作,这点人如何够执法?”该副主任表示,因街道办常和群众打交道,与群众很熟,处罚起来尺度也难以把握。

  市民建议:罚款多少不能作为任务

  有市民认为罚款应找有执法能力的部门来实行,而不能由无执法权的协管员来执行,否则会导致协管员乱收钱。西乡塘区华强街道办一名负责人也认为,应相应增加在街道的城管队伍或街道工作人员的编制,不能由“临时工”执法,同时配备统一执法服装、执法票据,佩戴执法标识。

  兴宁区一名街道办负责人认为,环卫工人或者街道办工作人员执法要取得执法证才行。《规定》中也提到,受委托组织的执法人员应进行相关培训和考核,取得执法资格后才能执法。据了解,南宁市目前由自治区法制办来颁发执法证件。

  还有市民提出,要建立完善的监督机制,不能因为罚款而造成双方的冲突。比如,街道办工作人员或环卫管理人员罚款时,应拿出法律依据、证据,开具正规罚单,且罚款额不能作为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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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规定》的相关内容

  1.《规定》提到,受委托组织的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交付当事人。受委托组织的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必须向当事人出具自治区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具罚款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2.受委托组织及其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辞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将收缴的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二)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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