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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燃气管理条例将实施 取消管道燃气初装费

A-A+2013年11月29日01:13广西新闻网评论

  广西新闻网南宁11月28日讯(记者 利雪娟)11月28日,记者从南宁市人大常委会获悉,《南宁市燃气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条例》实施后,将取消管道燃气初装费,同时,条例还明确规定燃气企业提供入户每年不少于两次的免费检查服务。

  新建小区免缴初装费 老旧小区仍由业主承担

  《条例》规定,配套建设管道燃气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竣工验收,建设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计入工程建设成本。

  南宁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有关负责人称: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西二线广西支线南宁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问题的批复》(桂价格函【2013】154号)的规定,南宁市从2013年6月1日起执行新的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政策,同时设置小区工程安装费,南宁中燃或者住房建设单位不得再另行向用户收取管道燃气初装费或者入网费;对于6月1日前,购房用户已经与房地产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且合同中明确由购房用户向房地产开发商交纳管道燃相关费用的,按合同约定执行。

  需要说明的是,条例中的“配套建设”为新建工程项目,而老旧小区仍由业主自行承担管道燃气安装费2300元(容量气价和小区工程安装费)。

  燃气企业提供上门免费检查服务 每年不少于两次

  《条例》规定,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对用户的燃气使用安全提供入户免费检查服务,每年至少二次,检查结果应该书面告知用户。燃气用户拒不配合燃气经营企业入户检查,或者燃气经营企业发现因用户不遵守用气规定出现安全隐患的,燃气经营企业可以根据供气用气合同采取暂时停止供气的措施。安全隐患消除后,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恢复供气。

  《条例》还规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燃气经营企业的诚信档案和不良行为公示制度,记录燃气经营企业、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并向社会公布。

  用户对燃气计量有异议 可提出检测申请

  近年来随着管道燃气用户的增加,因燃气计量装置产生的用户投诉日益增多。用户如果对燃气计量装置的准确性存在异议,该通过什么途径解决?

  《条例》规定,用户对燃气表的准确度有异议的,可以向供气的管道燃气经营企业提出检测申请,企业应当按照与用户约定的时间或者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三日内,委托法定的计量检定机构进行检测。经检测,燃气表误差在国家允许范围的,因检测产生的费用由用户承担;误差超过国家允许范围的,检测费用由燃气企业承担,并免费为用户更换合格的燃气表,拆表前6个月的燃气费用,按用气量的检测结果多退少补。

  网上购买燃气具 管道燃气公司允许开通吗?

  有些网友喜欢在网上购买燃气具,但是大多数人都有个疑问,买回来之后,可以自行安装吗?管道公司允许开通吗?

  有关负责人答复道,应该可以开通,但是需要用户办理气源适配,并由有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安装。

  《条例》第二十二条指出:“销售的燃气燃烧器具应当符合燃气使用安全要求,并具备气源适配性检测合格证。”;第二十四条指出:“ 从事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业务的企业应当依法取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资质证书。”

  相关负责人解释称,燃气具应符合当地管道燃气种类要求,需要由当地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检验机构对销售的燃气具进行安全测试,只有符合安全要求的燃气具才允许销售,因此需要行政主管单位经检测并颁发有“气源适配性检测合格证”的燃气具才符合开通条件;不是特种设备,但必须由有燃气具安装资质的企业进行安装,此外,燃气具为特种设备,安装需要符合一定的安全规范,因此需要由经过行政主管单位考核合格的安装单位才能确保安装过程合乎安全要求。

  从网上购买的燃气具无法确保气源是否满足当地气源种类要求,住户自行安装也不能确保安全用气规范。为了确保居民的用气安全,《条例》要求管道燃气企业要只对“气源适配性检测合格证”及“安装合格证”两证齐全的用户进行开通。

  此外,《条例》还规定,未取得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资质擅自从事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的单位和个人,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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