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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房管中心官员受贿26万 一审判6年6个月

A-A+2013年11月28日00:00中国新闻网评论

  中新网柳州11月27日电(周潇男)广西柳州市房屋登记管理中心原主任胡某涉嫌利用职务便利,对他人索取现金人民币26万元。柳州鱼峰区法院目前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胡某为他人谋取利益,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6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0万元。

  2012年7月初,柳州检察机关接到举报称,柳州市房管中心主任胡某涉嫌职务犯罪。检察机关经前期初查工作,查明胡某涉嫌受贿的事实。今年5月22日,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对胡某涉嫌受贿案件一审公开开庭审理。

  检察机关指控,胡某被捕前系柳州市房屋登记管理中心主任。2009年至2012年,被告人胡某在担任柳州市房产交易所(柳州市房屋登记管理中心)所长期间,利用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授权柳州市房屋登记管理中心对房产管理中的测绘单位管理的职务便利,以购买家具、玉镯等物品为由,向与其具有业务管理关系的柳州市鑫城房地产测绘有限公司经营者陈某索取贿赂,共计现金人民币26万元。2012年7月24日,柳州市鱼峰区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接线索通知胡某到该院调查经济状况问题,后胡某主动供述收取上述金额。

  庭审过程中,公诉机关就胡某受贿案出示了大量证据。胡某在法庭上承认了自己确实收取了钱财,但不是受贿款,是公司分红和应得劳务报酬,称自己从未向行贿人陈某索取过任何财物。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有三:一是胡某是否利用职务上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二是胡某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数额;三是胡某行为是否属于索贿。

  法院审理查明,根据住建委相关文件证实,房管中心对测绘单位的测绘成果质量有决定权,而胡某作为房管中心主任,向房开商推荐陈某任股东和法人代表的测绘公司,认定为胡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

  行贿人陈某称被告人胡某每次都是主动向其索要钱财,对此胡参予以否认,由于是一对一孤证,现有证据不能证实胡参索贿。在本案侦查期间,鉴于被告人胡某能主动交代办案机关没有掌握其受贿的事实,是自首,且其在归案后,主动退出全部赃款,法院依法从轻或减轻对被告人胡某处罚。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胡某领到判决书后,对一审判决表示不服,表示将在法定期限内向柳州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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