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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多条霸王条款吃罚单 物业不得擅自停水电

A-A+2013年11月21日08:51南国早报评论

  南国早报讯(记者 雷倩)2012年6月,自治区工商局向社会公开征集消费领域“霸王条款”,对消费领域中涉嫌利用不平等格式合同条款,侵害消费者利益的违法行为,开展了专项整治行动。其间,自治区工商局已通过媒体对存在问题较多的汽车销售、通信等行业进行了系列点评,提醒消费者避开消费陷阱,维护自身权益。2013年,自治区工商局继续对“霸王条款”进行专项整治。截至今年10月底,全区各级工商机关共检查企业1.08余万家(次),发现问题合同格式条款967条,约谈企业1093家,共立案598件,结案502件,罚款100.061万元。

  小区广告位收益归开发商所有;停在小区露天停车场的汽车被损,物业不担责;家中财物被盗,若未登记,物业不予赔偿……类似这样的规定,在小区业主与物业公司签订合约时,偶有出现。在今年的合同格式条款专项整治行动中,工商部门对物业管理行业进行检查,部分物业公司提供的合同因出现“霸王条款”,被下发《行政指导告诫书》。那么,在物业服务合同中,业主可能遭遇哪些“霸王条款”呢?11月20日,由法学专家、知名律师、行政执法人员及消委会有关人员组成的格式合同评审委员会为您一一盘点。

  问题条款一:乙方如有下列违约行为之一时,甲方有权停水、停电和取消凭智能卡开启单元门和地下停车场入口道闸的使用权,并终止本协议所约定的服务内容。

  评审委员会分析点评:目前,一些物业公司为便于收费管理,通常规定物业管理费、水电费捆绑收取,对拒绝缴纳物业管理费的住户,物业公司通常采取停水、停电手段。从法律角度看,水、电、气的提供与使用是业主与水、电、气的供应商之间形成的一种法律关系,而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则是物业服务的法律关系,物业公司无权对业主停水、停电。物业公司此举属于排除消费者权利的行为。

  问题条款二:广告位、招牌的收益归开发商所有。

  评审委员会分析点评:按相关规定,建筑物的外墙、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楼梯、通道、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以及公共照明等附属设施均应当认定为物权法所称共有部分。此约定排除了业主对建筑区划内的共有部分享受共有权及使用、收益等主要权利,是格式条款,属无效约定。

  问题条款三:甲方(物业公司)制定的公共场地露天车位只提供小汽车车位使用,使用过程中所产生的车辆被损等一切责任由车主自负,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评审委员会分析点评:物业公司在小区内设置露天停车位供业主停放车辆,并收取租金或看车费,实际已形成保管合同。按相关规定,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有偿的保管合同,保管人有过错的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物业公司在合同中规定此项,属于免除自身责任的行为。

  与之相类似,一些物业公司在合同中还约定,若业主家中被盗,但被盗物品事先未经物业公司进行财产登记,物业公司不予赔偿。评审委员会点评认为,物业服务企业应提供相应服务,若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承担法律责任。在这个条款中,业主被盗,物业公司是否承担责任,其重要依据是物业公司是否按物业服务合同中的具体约定履行有关义务,如果没有,则需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物业公司在合同中订立此条款,实质上也是减轻或免除自身责任的行为。

  问题条款四:房屋装修过程中,甲方向乙方(物业公司)交纳保证金每套2000元……若装修过程中,无拖欠用水用电费用和无违章违约现象,甲方入住满6个月后,乙方给予办理退换装修管理手续费。

  评审委员会分析点评:装修完毕,如果业主无违约违章情况,物业公司收取的装修管理费就应如数退还,物业公司单方规定业主必须入住满6个月后,才办理退还手续,加重了消费者的责任,显然不公平也不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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