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国早报讯(记者 庾琳)林先生去泡温泉时,将总价值10.27万元的劳力士手表和手机锁进更衣室储物柜,返回时发现柜子被撬,劳力士手表和手机不见了。协商索赔不成后,林先生将该温泉谷所属公司告上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11月20日,该案开庭,温泉谷代理人辩称,林先生无法证明他将手表盒手机存放在储物柜里。
说法:泡温泉被盗劳力士表
20日上午9时许,该案开庭,林先生和温泉谷所属的广西某酒店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温泉公司”)的负责人均未出面,双方都由代理律师出庭。
原告方诉称,林先生是一家公司的总经理,因商务接待需要,今年8月24日晚上8时许到三塘镇昆仑大道上的xx城温泉谷消费。林先生购票入场后,在服务区域未见到相关接待和保卫工作人员,因对经营场所安全防范措施比较信赖,便将随身物品存放在更衣室的储物柜里,然后进入浴场接受服务。当晚10时许,林先生返回更衣室时发现,有至少6个储物柜被撬开了,其中包括他存放物品的储物柜。他赶紧查看自己的物品,发现放在柜里的一块劳力士手表和一部三星手机已经被盗。林先生赶紧打电话报警,同时寻找温泉谷的工作人员。然而,直到民警赶到现场,该场所的工作人员才姗姗来迟。
林先生一方说,他的劳力士手表是一块黑石男士机械表,购买价值为9.8万元,加上手机,总价值10.27万元,手表和手机均是朋友送的,没有发票在手上。林先生方认为,温泉谷未在服务场所安排相应服务、保卫工作人员,安保措施不完善,是造成物品被盗的原因。而且在这种情况下,温泉谷也没有明确向消费者作出说明和警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违背了相关规定,应赔偿林先生的损失。
争议:顾客入场时是否戴表
庭审上,温泉公司指出,林先生所出示的报警笔录证据,在警方没有破案之前,都只是林先生的单方陈述,而一些相片证据,只能说明他有一块手表,至于是什么表,是否带进温泉谷,且是否将表存放在储物柜里,都无法证明。因此,对方没有证据证明劳力士手表和一部手机是在温泉谷被盗的事实。
“林先生当天未戴手表进入温泉谷场所。”温泉公司的代理律师出示了一段视频录像,并表示,从林先生刚到前台办理手续时的情况可看出,他手腕上没有手表。
“当晚被撬盗的那一排储物柜至少有6个,另从警方处我们获知,温泉谷发生被撬盗事件已经不止一起,此前也发生过。”原告方反驳称,从视频可以看出,林先生当天穿的是蓝色长袖衣,且一只手一直插在裤兜里,对方以此确定地说林先生未戴手表与事实不符。
“温泉谷以前也发生过被盗事件吗?”审判法官问。
“无法确认。”温泉公司代理律师表示,因为警方没有破案,所以无法确认有没有人被盗过,至于是否有人投诉被盗,要庭后核实才能作答。
辩论:温泉谷是否尽到义务
温泉公司辩称,假设林先生确实将物品存放进储物柜且被盗,该公司也已尽到了义务。首先,该储物柜是免费寄存。另外,通过录像和广播可知道,在温泉谷随处可见或可听到温馨提醒,提醒顾客如有贵重物品,请存放在贵重物品保管处的柜子里。该柜子的材质配备与储物柜不一样,位于更衣室入口处,消费者只要告知前台接待员有贵重物品,就可以办理相关手续,凭密码存放。
此外,“温泉谷是一个特殊的经营场所,更衣室是一个私密的地方,不可能安装摄像头,也不便经常有保安人员在里面走动”。被告代理律师称,他们只能在更衣室外的贵重物品保管处安装监控,同时,除了更衣室处的区域,其它地方也都有保安和工作人员值守。依据财产损失的取证规则,应该由林先生举证证明自己财产丢失,但对方提交不出任何有力证据,其手表和手机也没有发票,这与常理不符。
林先生方诉称,林先生作为消费者,在取证方面处于弱势,温泉公司作为服务方,要求林先生举证是一种不负责的态度。案发时是8月份,直到9月份警方还是没能调取到当晚的监控录像。除了更衣室的录像,还应有当晚小偷进出更衣室出入口,以及案发后民警进出现场的监控录像,但这些都没有。而对方出示的一段视频画面,只显示在各处贴出的提醒,这些只能证明对方尽到了告知义务,况且这些画面是在案发后,对方为了打官司才补拍的。林先生在消费时并没有看到这样的告示和提醒。依据相关规定,娱乐服务场所除了告知义务,还有对消费者财产受到损害时及时制止和救助的义务,但温泉谷安保措施不完善,没有保障到消费者的权益。
法庭辩论结束后,法官表示择日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