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宾阳2女子炼地沟油销往中学一审获刑1年

A-A+2013年11月20日08:26新华网评论

  新华网南宁11月20日电(记者 夏军)用废弃的猪皮、肥肉等生产加工“地沟油”,并向销往一中学食堂和饲料厂。近日,广西宾阳县2名女子被当地法院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一审判刑1年,并处罚金1万元。

  公诉书显示,2012年8月,宾阳县公安局治安大队民警在巡逻中发现,宾州镇吴村一居民房内较为异常,民警调查发现,当地2女子利用变质动物肉制品炼成“地沟油”,这2名女子分别是家住广西宾阳县的张某和刘某,他们没有办理相关卫生许可手续,由张某负责从市场上收购卖剩或废弃的肥猪肉、猪杂油、猪皮等作原料,一些原料的收购价仅0.5至7元,一天能收取原料约150多公斤。刘某则负责用大锅烧柴火的方式将原料炼制成油。

  炼好后,两人用过滤网将油倒进未清洗、消毒锅的塑料桶里储存,每次储存的油累积至400公斤后,张某和刘某即将油销售给宾阳县某中学食堂和南宁市一饮料企业。据公安机关调查,从2010年至2012年,2人共提炼、销售了约1万公斤“地沟油”,以每公斤2至5元价格出售,其中,销售给宾阳县某中学食堂达13桶565公斤。

  判决书显示,经广西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检验,从2被告人提炼加工成品油的现场扣押的食用动物油脂不合格,2人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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