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国早报讯(记者 庾琳 通讯员 苏灵艳)黄女士在一审官司败诉后,聘请北京某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参与二审诉讼,承诺挽回损失后共支付150万元律师费。后来,二审法院果然改判,但黄女士认为未达到她的要求而拒付余下的110万元律师费。律师便将黄女士告上法院,结果黄女士败诉了。近日,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此案,从黄女士的账户中划扣了110万元。
双方约定律师费150万元
去年初,南宁市的黄女士卷入了一场股权转让官司,一审败诉后,她找到北京一所知名律师事务所,聘请该事务所律师为其代理二审诉讼,代理目标是撤销一审判决,改判“对手”赔偿各项损失8300余万元。
双主约定,黄女士先付40万元律师费,若能胜诉,她再支付代理费110万元。合同签订后,该律师事务所指派了两名律师作为黄女士的委托代理人参与二审诉讼。二审法院开庭审理后,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黄女士继续委托该律所的律师参加了重审的一、二审诉讼。
最终,一审法院判决另一方赔偿黄女士各项损失2300万余元。对方不服提出上诉后,因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被二审法院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
拒付余下的110万元代理费
然而,黄女士认为,她的目标未实现,律师并没有按约定“努力”为其挽回8300多万元,而是被动参与重审诉讼,因此拒绝支付剩余的110万元律师代理费。
因拿不到剩下的代理费,北京某律师事务所将黄女士告上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他们认为,该所律师已尽职尽责为黄女士打官司,并实现了改判的目的,为她挽回了2300万余元,对方不应该拒付余款。
黄女士则称,双方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中对代理目标与代理费用支付条件进行了明确的约定,律师要求再付110万元余款没有合同依据。这场官司的最终判决结果是因为对手未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而并非是律师的“功劳”。
为此,黄女士还提出反诉,要求对方退还她已经支付的40万元律师费。
法院强制执行划扣110万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在代理合同中明确了代理工作的目标,即撤销原判及判令对方赔偿各项损失的具体数额,而对于剩余代理费的给付条件是“经过律师事务所的努力为黄女士挽回损失”,对于挽回损失的具体数额却未注明,可见,支付剩余律师费的前提条件“挽回损失”并不完全等同于实现代理工作目标。此案的重审结果确实为黄女士挽回了经济损失,委托代理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已经成就,因此黄女士应支付剩下的110万元代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