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生活报(记者 王斯 通讯员 梁秀薇)河北的邓女士到南宁旅游,看中南宁市江南区的2套小户型房子。可在她支付了14万多元的房款后,却发现买房变成了租房。一气之下,邓女士将“开发商”告上了法院。
11日,记者从南宁市江南区法院获悉,该案经过南宁市两级法院审理,法院均认定“开发商”无资质,双方合同无效,“商家”应返还邓女士已支付的房款14.6万多元。
事件 买房变租房 房主想退款
去年3月中旬,30岁出头、来自河北的邓女士到南宁旅游时,看到南宁一家商贸公司在一份名为“雄基信息”的报纸上发布的一则商品房销售广告。该公司称,在南宁市江南区菠萝岭东街菠萝岭小学旁,有一个“东街1号公寓”,每平方米仅1800元起销售,3个月后就交房,邓女士心动了。
去年4月8日,邓女士经现场考察后,看中2套小户型。邓女士交了3万元定金,订下了1套81平方米及1套52平方米的房子,2套房子总价为29万多元。10天后,邓女士又交纳了11.6万多元的房款,并准备签正式合同。
此时,该商贸公司却拿出一份租赁合同。原来该公司所销售公寓的土地属于那洪街道办某村集体所有,公司仅是租赁35年。本来是想买房,却变成了租房,邓女士不干了。于是,她拒签合同,并要求返还她已支付的房款。
可该商贸公司却声称,他们与邓女士本来就是租赁关系,既然是租赁,他们也不存在违约,要返还房租,没有依据。无奈之下,去年6月,邓女士将该公司告上了南宁市江南区法院,要求该公司返还她房款,并双倍返还定金及她的损失5000元。
判决 商家退房款 罚款不成立
法院在审理后认为,邓女士与某商贸公司签订的2份《某公寓订单》,虽然名为订单,但实为合同。订单内容记载有房号、房屋面积、付款方式、房屋总价、定金等条款,应认定邓女士与该公司之间存在房屋买卖合同关系。
但由于某商贸公司不具备开发房地产资质和合法的销售重要条件,其与邓女士签订的订单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定合同无效。该公司辩称双方存在租赁合同关系,但订单并没有记载有关租赁时间、期限以及租金的支付方式等基本条款。反而在订单和收据上均注明有“房款”的字眼,对其抗辩主张也没有其他证据加以证实,该公司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根据《合同法》第58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既然双方签订的定单无效,邓女士所支付的14.6万多元房款及定金,某商贸公司应予以返还。由于双方签订的订单无效,不适用定金罚则,邓女士想要双倍返还定金法院不予支持。
至于邓女士要求某商贸公司支付她因合同不能履行造成的损失5000元,由于在签订合同过程中,邓女士对该公司是否享有开发和销售房屋的资格,未尽到审查的合理注意义务。她自己也应承担一定的过错,对于自身原因造成的损失,应由其自行承担。一审法院判决后,某商贸公司不服上诉。近日,南宁市中级法院二审判决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