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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搭客被运管扣车 认为罚单造假对簿公堂

A-A+2013年10月24日09:46当代生活报评论

  当代生活报讯(记者 王斯 实习生 李玲芳)天等男子黄某,自称好意用摩托车搭一女子从南宁江南客运站到中华路,却被南宁市道路运输管理处(以下简称南宁运管处)以非法营运为由扣车。随后,在南宁运管处出具的处罚决定书送达回执单上,却显示黄某2天内分别在3个不同时间签收。黄某则坚称自己没有收到这份处罚书,认为运管处造假,并将对方推上法庭,要求撤销处罚决定书,赔偿其摩托车被扣损失的3000多元。

  10月23日,这起离奇的“民告官”案在南宁市青秀区法院公开审理。

  蹊跷事:非法营运被扣罚,车主反索赔

  今年37岁的黄某,在南宁市江南客运站附近经营着一辆阳光早餐车,平时黄某还当电工,帮人装修时改造水电。

  黄某称,去年12月8日11时许,他出于好意,用自己的摩托车搭乘一位女子,离开江南客运站到中华路。结果,在北大南路被南宁运管处执法人员拦住。执法人员认为,双方以15元议价搭乘,黄某存在非法营运行为,便将他的摩托车进行扣押,并要求黄某在15日内到运管处接受处罚。但黄某不服处罚,没有执行。在此期间,黄某一直交涉却未果。

  直到今年3月15日,在律师的陪同下,黄某在运管处领取了一份《交通违法行为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通知书》给了黄某3天的陈述申辩期。当天,黄某就书面提出陈述申辩,认为自己不是非法营运。此后,他又与该处工作人员进行电话申辩,处罚也从2000元减到300元,但是要求写检讨保证书。

  黄某则坚持认为,他是属于好意同乘,并没有营运行为。此时,黄某的摩托车已经被扣押3个多月。今年4月3日,黄某向南宁市西乡塘区法院起诉,要求法院撤销运管处超期扣押其摩托车的行为。在该案立案审查阶段,经法院协调,4月17日,南宁运管处同意撤销扣押黄某的摩托车。可在黄某领车时,却发现摩托车的尾箱丢失,电瓶毁损,号牌被拆卸丢弃,车围护栏也被拆卸。后来,黄某修车花了280元。

  今年6月20日,黄某向南宁运管处提出行政赔偿申请书,要求该处赔偿其摩托车被扣押期间的交通费等损失共3000多元。可让黄某没想到的是,今年6月26日,他却收到了运管处邮寄来的《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告诉他因非法营运被处罚2000元,且已经生效,该处将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书》(以下简称《决定书》)。6月27日,黄某将南宁运管处告上了青秀区法院,要求撤销处罚《决定书》,并赔偿他的损失。

  争议一:《决定书》的签收时间,到底谁在说谎?

  在23日的庭审现场,黄某和运管处就《决定书》送达时间、摩托车被扣是否该赔偿等展开激辩。

  黄某的代理人称,黄某在今年6月26日才收到《催告书》;运管处申辩,《决定书》已经于今年3月18日被黄某签收。可黄某称,当天并未签收《决定书》。7月1日,该运管处出具的一份答复函中又更正说,黄某是在3月19日上午10时签收的《决定书》。而在该处的一份笔录显示,3月19日上午11时许,黄某曾在该处做陈述申辩。随后,运管处又将黄某签收决定书的时间“推迟”到3月19日下午4时许。“一份《决定书》不可能3次送达,这其中必有一份是假的,或者全部是假的。”黄某的代理人认为,这份《决定书》的制作与送达违反法定程序,签名也是伪造的,应当依法撤销。

  南宁运管处代理人承认,送达时间确实是该处工作人员标注的。因为当时黄某签字后就走了,工作人员只好自己填写了时间。至于几个时间相矛盾,他认为这只是“笔误”。该代理人还认为该案已超过了诉讼时效,根据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应当在知道或应当知道具体行政作出之日起3个月内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黄某3月19日就收到了《决定书》,6月27日才起诉,已经超过诉讼时效。

  而黄某则认为,送达时间模糊不清,3月19日的送达时间,只是该处工作人员的主观臆断,黄某根本就未收到《决定书》,该案并未超过诉讼时效。

  争议二:摩托搭人是否违法,车主损失该不该赔?

  “黄某是出于好意施惠,顺风顺路搭人,是好意同乘,并无违法行为。运管处无正当理由,超期扣押黄某的摩托车4个月,又未妥善保管。由此造成的损害,运管处应当赔偿。”黄某的代理人振振有词地说,南宁运管处有“钓鱼”执法的嫌疑,当时是尾随跟踪黄某,将黄某“架”上了执法车。黄某当时出于慌乱,才在执法人员事先写好的《通知书》上签名。黄某从来没有承认他是非法营运。

  而南宁运管处代理人则辩驳说,黄某自己承认是非法营运,而且多次签名认可。由此,运管处扣押黄某的摩托车是合法有效的行为。至于超期扣押,是因为黄某拒绝配合执法,留的手机停机,住址也是假的。这才导致违法车被扣时间很长,他们不存在超期扣押行为,是黄某一直逃避处理,拖延时间,一切后果该由黄某自负。

  最后,双方申请对黄某在《决定书》上的签名进行笔迹鉴定。该案将择期宣判,本报将继续关注该案的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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