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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表若检出问题 南宁用户将不用付检测费

A-A+2013年10月11日09:24南国早报评论

  南国早报讯(记者 郭燕群 王春楠)如果燃气公司认为燃气表计量有问题,燃气公司将承担起检测更换的义务,但如果用户提出这个问题,检测更换费用谁来承担?10月10日,南宁市人大常委会发布公告称,《南宁市燃气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自治区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批准通过,将于12月1日起施行。新修订的《条例》对上述问题进行了明确:如果用户提出对燃气表校验,校验无问题的,费用由用户承担;校验有问题的,燃气公司承担检测费,还需免费更换燃气表。

  【关键词】:检测费

  如果用户提出检测 付费将分两种情况

  现象:去年9月中旬,家住南宁嘉园小区的赵女士遇到烦心事:燃气公司工作人员称她家的燃气表坏了,要上门更换。更换燃气表后,赵女士家的燃气就被停供了。燃气公司称,她之前已经透支了500多立方天然气,每立方4.6元,需要补交2000余元后才能恢复正常供气。对此,赵女士表示不能理解。她说,如果老燃气表出问题,燃气公司得拿出确凿的证据,证明确实是用户的失误或者故意为之,而导致透支燃气费用,而不是依托自己的强势,直接停供用户的天然气,以此逼迫用户不明不白地缴费。“再说,计量表所有权属于燃气公司,如果出现问题导致计量不准,也应该由燃气公司承担相应后果和责任”。

  新规:《条例》明确,用户对燃气表的准确度有异议的,可以向供气的管道燃气经营企业提出检测申请,企业应当按照与用户约定的时间或者在接到申请之日起3日内,委托法定的计量检定机构进行检测。经检测,燃气表误差在国家允许范围的,因检测产生的费用由用户承担;误差超过国家允许范围的,检测费用由燃气企业承担,并免费为用户更换合格的燃气表,拆表前6个月的燃气费用,按用气量的检测结果多退少补。

  说法:南宁市燃气管理处副主任陈华建说,如果燃气公司提出燃气表有问题,费用肯定由燃气公司承担,但如果是用户提出,则视不同情况付费。但拆表检验期间,燃气公司应该给用户提供临时表。

  【关键词】:处罚

  燃气施工常遇阻挠 如何处罚没有明确

  现象:再过几天,南宁市棕榈湾小区一期的住户终于可以用上期盼已久的管道天然气了。为了这一天,他们已经等了一年。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说,按照规划,天然气调压箱安装在4号楼一楼外墙,但一楼住户以自己有心脏病为由,坚决不同意施工人员安装调压箱。施工单位反复协调无效,只能重新调整方案,另外选址安装,导致工期延长。

  新规:管道燃气作为城市基础设施,如果建设不了,可能影响居民生活。因此《条例》规定,按照规划建设的燃气管道需要从单位或者居民区通过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反应:对于新规要求,南宁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宁中燃公司)老户工作组主管李先生在欢迎之余,也提出了一些担忧。“《条例》只是泛泛要求相关单位和个人配合,对于不配合的后果和处置,也没有明确规定。”

  【关键词】:安全

  野蛮施工挖断燃气管 将遭重罚并入黑名单

  现场:南宁民族大道一处施工点地面挖开处,南宁中燃巡线工在已暴露的燃气管道旁做了醒目的标识。南宁中燃相关工作人员介绍,随着南宁城市建设速度加快,目前有450多个工地正在施工,中燃公司的巡线工很难及时到场巡查监督。今年上半年,南宁市区就发生了十余起燃气管道被挖穿事故。

  新规:按照《条例》,施工单位施工前,没有查明施工范围内地下燃气管线的相关情况,没有制订管道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和没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或违规施工作业破坏地下管线,情节严重造成燃气泄漏的,最高可处10万元以上罚款。一些人或单位未经燃气经营管理部门批准就私自乱接燃气管道,或管道燃气企业擅自停业歇业等行为,也将面临处罚。

  提醒:陈华建提醒,建筑单位施工前,一定要先和燃气企业联系,获知施工地范围内管道燃气分布情况,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违反规定的施工单位,除了重罚,还要列入建设部门的城建黑名单进行重点监控,今后在招投标、办理报建手续方面将受到相应的制约。

  【相关链接】《南宁市燃气管理条例》出台大事记

  ●2010年,《条例》公开征求意见和专家论证,首次提出“燃气初装费让开发商埋单”。(详见本报2010年7月2日12版)

  ●2011年,《条例》提交南宁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明确提出:设立燃气汽车加气站;企业向用户提供不合格燃气钢瓶充装燃气,最高可罚10万元等。(详见本报2011年5月19日4版)

  ●2012年,《条例》经南宁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待报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后实施。明确燃气初装费由开发商埋单;定期入户安检成法定义务,每年为用户免费安全检查两次;从事燃气器具安装维修需有资质;燃气经营者不得擅自停气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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