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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7天 在南宁最低可领938元

A-A+2013年10月8日09:26当代生活报评论

    当代生活报讯(记者黄冬梅 实习生李雪芝)国庆7天长假已结束,假期期间,在很多人都忙着休闲旅游的同时,有不少人仍然坚守工作岗位辛勤工作着。既然已经收假,加班一族也该暂时放下手中的活来算算自己辛苦7天的报酬了。记者从南宁市人社局了解到,根据今年2月份调整的最低工资标准1200元计算,在南宁,国庆期间加班7天,最低可领加班费938元。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规定,今年国庆节放假7天,假期分为两类,10月1日到3日为国庆法定节假日,10月4日到7日为公休日。根据人社部门的相关规定,这次假期前3天为法定节假日,如果安排职工加班,应该按不低于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的3倍支付加班工资,并且不得以补休来代替。后4天为休息日,可以选择给职工安排补休而不需要支付加班工资;如果不能补休,则应当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2倍支付加班工资。

    根据相关规定,月计薪天数是21.75天,而不是大家通常认为的30天。在此基础上,日工资可折算为: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21.75天);小时工资可折算为:月工资收入÷月计薪时间(21.75天×8小时)。由于从今年2月起我区最低工资标准上调,南宁市执行的月最低工资标准从以前的1000元上调至1200元。以该标准计算,在10月1日至3日加班,加班工资应为496.6元(详见账单)。在10月4日至7日加班,加班工资应为441.4元(详见账单)。两项相加,劳动者最低可领取938元加班工资。

    记者还了解到,法定节假日的加班费必须在下月发工资时兑现,不允许用“红包”等其他形式支付。南宁市劳动监察部门提醒劳动者,如发现单位不愿或不足额支付加班工资,可及时投诉举报。投诉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用人单位将受到相应处罚。

    算账

    以南宁月最低工资标准1200元为例

   10月1日至3日的加班工资为:1200元÷月计薪天数21.75天×300%×3≈496.6元

   10月4日至7日的加班工资为:1200元÷月计薪天数21.75天×200%×4≈441.4元

    由此可算出:加班满7天最低可拿到93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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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劳动纠纷可拨打以下电话

    如用工单位是区直、中央驻邕企业的,可到广西劳动监察局咨询、投诉,电话:0771-5878358。

    如用工单位属市直单位、外省驻邕建筑企业、办事机构等,可向南宁市劳动监察支队咨询、投诉。电话:0771-5702362。

    其他私营企业、个体经营户等,请向其所属辖区的城区劳动监察大队咨询投诉,各城区劳动监察大队的电话如下:

    青秀区:0771-2807733;

    兴宁区:0771-2616236;

    西乡塘区:0771-2383026;

    江南区:0771-48813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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